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在2010.09.30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雲南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修訂)》《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省、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人民檢察院牽頭負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計畫,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二)協調解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事項,組織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宣傳、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督促、檢查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
(四)推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五)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統計調查、表彰獎勵工作;
(六)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二)建立健全本轄區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監護等信息檔案,對出現失學、輟學、失業等情況的,及時上報並給予幫助;
(三)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指導和教育;
(四)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校園周邊綜合治理;
(五)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對接受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可以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
鼓勵、支持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加強監督。
提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科學研究,建立健全高等學校與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群團組織、行業企業協同培養機制,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專業人員的工作能力。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家庭等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預防犯罪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規則意識和是非觀念,養成良好思想、品行、習慣;
(二)加強與未成年人溝通交流,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規律,對其成長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給予幫助和疏導;
(三)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機等智慧型終端設備,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和接觸不良網路信息;
(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主動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社會組織可以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一)沉迷網路、實施校園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離異或者重組家庭、父母長期分居家庭、收養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服刑人員家庭、殘疾人家庭、曾遭受違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對親職教育指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監護教育不當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未成年學生預防犯罪教育,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通過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介紹親職教育方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學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管理制度,有效發揮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行為。
社會工作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管理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
學校可以組織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模擬法庭、參觀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學校、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高發學校、社區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教育。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處置制度。學校應當開展學生欺凌防治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係,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學生的工作機制,防範和打擊有組織犯罪對未成年學生的侵害。
學校發現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害校園及周邊秩序、在學生中發展成員的,或者學生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和制止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校、社區和家庭禁毒教育銜接機制,培育禁毒志願服務隊伍,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識宣傳和毒品犯罪預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覺抵製毒品的意識和能力。針對易染毒未成年人群體,應當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幫助其脫離不良環境。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路;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路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並加強管教,但不得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學生不良行為排查、登記和報告工作制度,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介入和干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並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聯繫,共同幫助其改正不良行為;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導;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構成違規違紀的,學校予以教育懲戒;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學校給予處分的,應當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申辯。對處分不服的,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撤銷處分的,學校應當及時清除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學生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採取措施嚴加管教。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嚴重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學生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加強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開展日常心理、行為等方面的溝通,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協作配合。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學生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學校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的,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採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專門學校。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具體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矯治教育的有關規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被決定送至專門學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妨礙阻撓。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專門學校應當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對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物理隔離和分別管理。
被強制隔離戒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定期探訪,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提供探訪便利條件。
依法接受社區戒毒、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或者依法接受社區康復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安、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以及學校,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和幫教措施。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應當將法治教育貫穿辦案全過程,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引導涉罪未成年人樹立法治觀念。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並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的報告可以作為辦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親職教育意見,必要時可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一)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三)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害的;
(四)應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工作,應當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參加公益活動、學習培訓、改正不良習慣、改善人際關係等作為監督考察的重要內容。
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應當開展回訪幫教,對未成年人存在就學、就業、社會融入等困難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教育、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觀察保護教育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對涉嫌犯罪但無羈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符合其身心特點的觀察保護措施,開展評估、考察和幫教,幫助其改正不良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在被執行監禁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校繼續學習。
第四十三條 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以及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保密的信息包括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電子檔案信息。
第四十四條 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定期探視,並配合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矯治。執行機關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探視便利條件。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採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監督管理措施,開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二)協調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創業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指導;
(三)督促、幫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四)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融入社會的必要措施。
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四十七條 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社區矯正,被採取戒毒措施,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教職員工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李應科主任委員委託,代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就《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當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嚴峻形勢,主要情況:一是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在押未成年犯居高不下,位居全國前列,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手段成人化、方法智慧型化等新特點和暴力型犯罪突出。二是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和普及,網咖、遊戲場所以及文化音像市場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影響很大,人民民眾對淨化社會環境,減少和消除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呼聲日益強烈。三是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作出了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多年來,我省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也探索和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對此,均有必要通過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規範和促進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開展。
我們認為,為深入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8年,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後,內司委即與團省委共同研究,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基礎上,著手相關起草工作。2008年12月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針對起草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團省委一道組織開展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工作。2008年12月,到湖南、廣東、廣西等省(區)進行專題考察學習;2009年2月,又到昆明市進行專題調研;2009年4月,在昭通水富縣組織召開了有八個州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工委(內司委)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之前,各州市都開展了認真的調研,聽取了多方面意見,經過認真整理吸收,在會上進行了交流研討。之後,又多次召開會議,徵求省教育、公安、文化、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編辦、財政、綜治辦、工信委、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新聞出版和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單位的意見,此間,就一些單項問題與有關廳局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當面協商;還召開了有大學教授、律師等專家及未成年人和家長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在雲南日報和雲南法制報上將《條例(草案)》全文刊登,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隨後,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和充分吸納。最後,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及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經過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從教育、預防、矯治等方面來規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考慮到國家已有上位法,《條例(草案)》在內容上儘量突出我省特色和實際,避免與上位法重複,同時,著重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工作和突出環節,細化法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補充完善一些有我省特色的規範性要求,重點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管單位及其職責,建立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強化父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管教責任,細化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對違法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上位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的問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加強領導和大力支持,需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經費的投入保障。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經費預算。
鑒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溝通配合。為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共青團,由專人負責日常工作。主要理由,一是中央對此有明確要求。《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要點》規定:“要儘快成立省市縣三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成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明確,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雲南省綜治維穩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雲南省委,是領導小組的常設辦公室。二是符合我省實際。目前,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組織、協調是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並成立了相應的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就設在共青團,經與省綜治辦、省編辦多次協商論證,同時參照國家及外省的做法,《條例(草案)》最終確定了現在的責任單位和工作機制。同時,《條例(草案)》強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文化、工商、司法行政、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職責。
(二)關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問題。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擔負著教育的職責和撫養的義務,父母與未成年人長期共同生活,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其沉迷網路、吸菸、飲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疏導、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或者求助相關部門,不得採取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針對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家鄉未成年人增多的實際,《條例(草案)》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學校的責任問題。
當今社會,未成年人成長既有五光十色、豐富的信息影響,升學、就業壓力也與日俱增,他們具有敏感、好奇的特點,也容易產生逆反心理,外在因素對他們的成長影響很大,尤其是進入青春期更為明顯。鑒於這個時期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均在學校接受教育,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職責,一是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學而違法犯罪(第六條)。二是在教學內容的設定上把利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必需課程,安排一定課時予以保障,同時,《條例(草案)》將我省多年行之有效的在中國小配備法制副校長制度固定下來,並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把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納入教育督導體系進行檢查考核(第七條、第八條)。三是針對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變化大,容易出現心理問題,要求學校設立心理健康機構或者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根據其生理、心理特點,進行青春期教育和指導,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和輔導,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組織參加不良行為團伙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向有關機關報告,並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幫助,不得歧視(第八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是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與親職教育不當有直接關係,《條例(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指導、幫助、培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和相關法律知識(第九條)。通過上述工作,落實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的引導和管教職責。
(四)關於專門學校的問題。
專門學校是我國義務教育體系中一種特殊的教育模式,也就是過去傳統的工讀學校教育。其主要功能是教育和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使其接受一種不同於一般學校的教育,讓其步入正道,健康成長。針對未成年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大部分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經過特殊教育均能得到矯治。目前我省這一特殊教育模式發揮的作用有限,全省僅昆明市有一所專門學校,遠不能滿足全省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學生矯治的需要;同時,由於教育管理模式陳舊,僅有的一所學校也難以吸引父母和學校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送去接受教育。由於正常學校無法容納這部分未成年人,一些父母、學校和老師歧視甚至放任這些未成年人,使他們得不到及時的矯治,不少人輟學後走上犯罪道路。我們認為,專門學校既能保證他們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接受教育,同時,又能針對其特點給予有針對性的行為矯治,這一工作做好了,對於教育挽救這部分未成年人,維護社會治安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的設定納入規劃,合理布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專門學校所需經費和教育設施的投入(第二十條)。要求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符合條件要求返回原學校學習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畢業時由原就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同時,規定專門學校除加強法制教育,開展矯治工作外,還應當進行適當的職業技能培訓(第二十二條)。這些規定,為做好預防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將起到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五)關於網際網路問題。
如何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對網路的沉迷,最佳化、淨化社會環境,營造健康的網路空間,加強網咖管理是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重要課題。調研中,社會各界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遊戲營業場所給未成年人成長造成的不良影響及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反映非常強烈。根據上位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國務院《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明確:一是規定父母、學校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拒絕不良的網路遊戲產品和網路信息。配置校區域網路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上網輔導員,並採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第十條第二款)。二是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區域治安巡邏。在中國小校園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第十三條);三是規定網際網路上網營業服務場所等應當依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並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註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十六條);四是規定網際網路信息、聲訊、手機、移動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對被依法關閉的,應當終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和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這些規定,意在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最佳化網路環境,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
(六)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的處罰是否適當,不僅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前途,也會產生相應的連鎖反應,其影響遠遠超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處罰本身。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正確適用刑罰,一方面是對其所犯罪行的懲罰,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對其行為的追究,達到教育、感化和挽救,讓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因此,《條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著重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應當實行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背景調查。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進行(第二十四條)。這些規定,意在強化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的人性化方式,通過背景調查,充分掌握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儘可能採取適合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處理,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七)關於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問題。
針對我省是毒品危害重災區,同時,相當一部分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社會上接受教育矯治,依法管理好這些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草案)》規定對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以及派出所、司法所、共青團、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村居委會、社區以及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監督管理,進行行為矯治,共同落實有針對性的戒毒和幫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讓其入校繼續學習;對解除毒癮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其復學、升學、就業方面不得歧視;對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經過矯治的未成年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幫助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通過這些措施的落實,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預防其重新犯罪。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2010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7月15日內司委就條例草案的會後研究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移交給法制委、法工委後,根據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情況,法工委與內司委、團省委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並就條例的重點問題到楚雄州及大姚縣、姚安縣進行了調研,通過召開部門座談會和到基層人大、公安、監所、街道辦事處、社區了解等,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機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政府及部門的職責不清,將辦事機構設在各級共青團組織是否適當,建議進一步斟酌。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認真作了研究,由於中央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設在了團中央,全國其他省(市、區)的辦事機構也基本設在團省委,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委員會《關於調整省綜治維穩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的通知》(雲綜治維穩委〔2008〕26號)中明確規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辦公室設在團省委,負責日常工作。鑒於現行體制機構的設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現條例規定將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團省委是適當的。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的是綜合治理,因此,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部門的職責,採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總則部分專門增加了三條,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關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營業場所的管理問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要嚴加管理和加大處罰的建議,法制委員會在草案修改稿中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充:一是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了居民住宅樓(院)內不能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的規定。二是在第二十一條中就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增加了:是否成年難以判明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能證明真實年齡的證件;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調查處理。三是對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結合省的實際和文化部最近的有關規定,在第三十七條中設定了強硬的處罰力度。
另外,還對未成年犯應與成年犯分別管理及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外來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城市同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的業務培訓等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對其他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並取得了共識,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訂信息

《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修訂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
提請雲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次會議一審
現狀
近年來,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雲南省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政法機關廣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健全快速回響和保護處置機制,加強部門協作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為少年兒童辦實事、解難事,特別是關心關愛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困難兒童群體,讓他們沐浴陽光和溫暖。
2022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深入推進未成年人專業化審判,正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積極適用親職教育令制度,審結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2件;全省15家中院、120家基層法院設立少年法庭,創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觀察員”制度,首批選聘8名觀察員開展相關社會性事務。昆明中院聯合7家市級單位成立親職教育指導中心,探索和實踐社會力量攻堅親職教育指導工作機制。
“少年審判”被譽為“特殊的希望工程”。為深化少年審判司法改革,加強少年審判專業化建設,2021年,雲南高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領導小組”,並實現全省148家中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全覆蓋。通過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雲南法院不斷完善機制,強化保護職能,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雲南法院依法嚴懲殺害、性侵、虐待、拐賣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對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情節惡劣的重大犯罪,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絕不姑息;並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監護、撫養、探望等各類案件,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非訴執行,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今年以來,更是以貫徹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為切入點,發出親職教育令56份,在昆明、曲靖等地集結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建立親職教育指導中心。目前,全省已有63名親職教育指導員受聘上崗。
修訂工作勢在必行
2020年12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作出的符合實際需求和時代特點的重大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順應新形勢作出調整的背景下,雲南省自2011年以來施行的《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一些規定也因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不再適應現實需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嚴峻形勢和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協調機制不順、部門合力不強等問題,也使得《條例》的修訂勢在必行。
於是,為了讓上位法在雲南省全面貫徹實施,同時也為了更好地開展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條例》修訂工作被提上了雲南省立法工作的日程,並先後被列入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和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共青團雲南省委等單位和部門組成的修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多種方式反覆溝通協商、交換意見。同時,成立調研組到貴州省和雲南省昭通、玉溪、普洱等州(市)開展實地調研,借鑑先進經驗,深入把握雲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形勢、任務與重點問題。
草案稿初步形成後,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就此稿的修改完善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經反覆論證、修改,數易其稿,最後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
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
明確監護人的5項教育責任
“針對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防治校園欺凌的內容非常有必要!”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期間,列席會議的部分在滇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就未成年人保護、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在分組審議時各抒己見、暢所欲言。
《條例(修訂草案)》針對當前雲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嚴峻形勢下存在的諸多問題,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教責任,夯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發揮群團組織優勢,推動社會廣泛參與,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違法犯罪。
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了“省、州(市)、縣(市、區)應當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人民檢察院牽頭辦理”等內容。同時結合雲南省實際,細化了司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人民團體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和整合各方力量,推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
構建預防體系,織密干預網路。《條例(修訂草案)》總則中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
從《條例(修訂草案)》的數目來看,現行的《條例》共六章四十條,而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條,內容充實可見一斑。
此次全面修訂,對構建預防犯罪的教育體系和分級干預體系作出了大量充實: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三條對負有預防犯罪教育直接責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規定了5項教育責任;
第十四條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部門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的4種情形進行了明確;
對社會支持、家校合作、校園欺凌防治教育、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禁毒教育等關於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熱點、焦點,《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七、十八、二十二條等條款也一一作出了明確。
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條例(修訂草案)》按照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由輕到重的三個等級,對相關責任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作出了規定,充分體現分級預防的理念。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可以向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的適用情形、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工作等進行了明確。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七十二號
《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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