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加處罰款。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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