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4年4月25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2014年4月25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4年4月2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1日

修改明細

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進行修改:
一、將《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修改為“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須經其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應當經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中的“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修改為“應當經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將《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縣(市)、上街區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提請燃氣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企業應當在兩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5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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