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過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駐馬店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2012年6月25日政協第三屆
駐馬店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使提案工作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現駐馬店富民強市、加快崛起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切實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和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委員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於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由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決定。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提案辦理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徵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採取多種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和督辦。
(八)組織優秀提案和提案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和表彰。
(九)組織全市提案工作交流活動。
(十)根據工作需要,到有關提案辦理單位開展提案工作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十一)協助做好提案工作的宣傳報導,逐步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公開化。
(十二)開展提案工作的學習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十三)加強與中共駐馬店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駐馬店軍分區政治部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繫。
(十四)加強與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及市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與協作。
(十五)接受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指導,加強與各省轄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加強對各縣(區)政協提案工作的指導。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檔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駐駐省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在駐馬店的貫徹落實,以及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簽名並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平時提案的徵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平時提案,根據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可作併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為併案後提案的第一提案者,併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出本市管轄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四)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五)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六)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式或者行政複議、仲裁程式,尚未結案的。
(七)屬於學術研討的。
(八)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一)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或參考。在徵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作撤案處理。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政協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協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通過提案交辦會,集中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提案承辦單位,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式,保證質量,注重實效。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覆。提案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對於不採納的,要說明情況。
(二)委員聯名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中共駐馬店市委所屬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委辦公室;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政府辦公室;駐駐部隊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駐馬店軍分區政治部。所有提案辦理復文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同辦理單位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就涉及本單位職責的事項分別答覆提案者。
(四)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徵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
(五)提案委員會要與提案者和承辦單位加強聯繫,及時協調解決提案辦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推動辦理工作有序開展。提案者對辦理工作有異議的,提案委員會要分析研究,視具體情況建議承辦單位進一步溝通答覆。對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及時催辦。
(六)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視情況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徵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六章 重點提案督辦
第二十二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民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並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提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評選產生,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由市政協主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提案督辦由市政協辦公室統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組織實施,提案委員會綜合協調。
第二十五條 重點提案督辦,可以採用專門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等方式辦理。對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本專門委員會參加與委員業務相關的重點提案督辦工作;也可將重點提案督辦與本專門委員會調研活動結合起來,吸收提案者參加本專門委員會的調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政協主席、副主席。對於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
第七章 提案工作表彰
第二十八條 對優秀提案和先進承辦單位,市政協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
(一)提案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格式規範,案由明確,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具體建議,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提案具有前瞻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改進部門工作有較為明顯的推動作用。
(四)提案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
第三十條 先進承辦單位評選條件:
(一)辦理工作主要領導重視、分管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逐步將辦理工作納入單位績效考核體系。
(二)辦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式規範,按時限書面答覆提案者;
(三)認真做好提案綜合分析和辦理工作總結;
(四)採取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面商率高、落實率高;
(五)辦理工作成效明顯,多數委員對辦理工作表示滿意。
第三十一條 優秀提案和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承辦單位推薦,先進承辦單位由提案者推薦。推薦結果經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組織評審後,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政協駐馬店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縣(區)政協可依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