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 (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於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徵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採取多種形式向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導,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九)組織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的評選和表彰;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
(十一)加強與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繫;
(十二)加強與政協委員和省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與協作;
(十三)接受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加強與市、縣(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檔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安徽省委員會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立足安徽實際,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全省的中心工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署名並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徵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資政會、界別民情民智座談會、委員專題座談會等會議上的發言,各專門委員會和界別組織開展的調研、視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併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併案後提案的第一提案者。併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式或者行政複議、仲裁程式,尚未結案的;
(六)屬於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超越本省職權範圍的。
未予立案的,應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在徵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作撤案處理。
第十九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民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並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研究確定為重點提案。
第二十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點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建議案形式送請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協安徽省委員會辦公廳會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歸口管理的原則,交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承辦提案的中共安徽省委有關部門、安徽省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駐皖部隊,中央駐皖單位,各市中共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覆。對提案的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
(二)辦理提案應當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注重實效。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當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因條件所限制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並及時向提案者反饋解決進度;確因條件所限制,無法解決或無法採納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三)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送召集人。中共安徽省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政協安徽省委員會提案委員會。
(四)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答覆提案者。
(五)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徵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覆。
(六)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當先徵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後,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情況,作為其參與提案辦理工作的評選表彰的主要依據,並納入對承辦單位年度的效能建設和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五條 提案的督辦由政協安徽省委員會辦公廳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提案的督辦可以採用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以及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督查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不能及時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畫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七條 對於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主動協助中共安徽省委督查室、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進行督辦。
第二十八條 對於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重點辦理。提案委員會可以提出督辦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催辦。
第三十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將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和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的不滿意意見及時向中共安徽省委督查室、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通報,並向相關承辦單位反饋。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傳和表彰
第三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積極宣傳提案工作,可在新聞媒體上開闢專欄和專題,大力宣傳提案工作特別是重點提案的形成過程、辦理過程及辦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十二條 對於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由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協安徽省委員會辦公廳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市、縣(市、區)政協可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