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濮陽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濮陽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1991年3月29日政協濮陽市第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4年12月29日政協濮陽市第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06年10月12日政協濮陽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11年12月23日政協濮陽市第六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河南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構建和諧中原,實現中原經濟區建設目標、加快濮陽發展服務;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服務。
第四條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於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由常務委員會議和主席會議決定。
第九條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徵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採取多種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優秀提案和提案承辦先進單位的評選和表彰;
(九)協助做好提案工作的宣傳報導;
(十)開展提案工作的學習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十一)加強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繫;
(十二)接受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指導,保持與外地、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指導本市各縣、區政協提案委員會工作;
(十三)加強與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與協作。
第十條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檔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提案工作科。具體負責提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駐濮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委員,均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每名委員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包括聯名提案),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每年至少提出三件提案(包括聯名提案);
(四)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並加蓋公章;
(五)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徵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根據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依照提案審查的標準和程式,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可作併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併案後提案的第一提案者,併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式或者行政複議、仲裁程式,尚未結案的;
(六)屬於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因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執紀執法機關審查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不屬於本市管轄範圍內的。
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在徵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作撤案處理。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政協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通過提案交辦會,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閉會期間的提案,審查立案後,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提案承辦單位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式,保證質量,注重實效。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覆。對提案的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
(二)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提案辦理工作,盡力採納提案的意見和建議。凡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承辦單位條件具備的,應立即辦理;有一定難度,經過努力能夠辦理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辦理;應當辦理但短期內辦理不了的,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規劃,分期分批辦理;不應辦理或無法辦理的,應明確向提案者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濮陽市委所屬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委辦公室;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及徵詢意見表均須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四)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同辦理單位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書面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時,應當向提案者說明相關會同辦理單位的意見。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覆提案者。
(五)承辦單位應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徵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
(六)提案委員會要與提案者和承辦單位加強聯繫,及時協調解決提案辦理工作中的問題,推動辦理工作有序開展。提案者對辦理工作有異議的,提案委員會要分析研究,視具體情況建議承辦單位進一步溝通答覆。對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及時催辦。
(七)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視情況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徵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六章 重點提案的確定與督辦
第二十二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民眾普遍要求解決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並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提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提案委員會提出,由政協主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提案的督辦由市政協辦公室統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組織實施,提案委員會綜合協調。
第二十五條 重點提案督辦,可以採用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等方式辦理。對當年不能解決的重點提案,要繼續跟蹤督辦,爭取在下一年度中予以解決。
第二十六條 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本專門委員會委員參加與委員業務相關的重點提案督辦工作;也可將重點提案督辦與本專門委員會的調研活動結合起來,吸收提案者參加本專門委員會的調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政協主席、副主席,並可以提出督辦建議;對於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
第七章 提案工作表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優秀提案和先進承辦單位,政協濮陽市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
(一)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二)格式規範,案由明確,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部門工作有較為明顯的推動作用;
(四)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
第三十條 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條件:
(一)承辦單位主要領導重視、分管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
(二)辦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式規範,按時限書面答覆提案者;
(三)對所承辦提案進行綜合分析,並及時提交辦理工作總結;
(四)採取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面商率高、落實率高;
(五)辦理工作成效明顯,委員對辦理工作滿意。
第三十一條 優秀提案和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承辦單位推薦,先進承辦單位由提案者推薦。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初選後,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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