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四川省委員會關於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提案徵集辦理的規定

《政協四川省委員會關於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提案徵集辦理的規定》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0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協四川省委員會關於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提案徵集辦理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00-10-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黨派團體提案的提出,二、黨派團體提案的審查和處理,三、黨派團體提案的辦理,四、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政協四川省委員會關於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提案徵集辦理的規定
(2000年10月11日政協第八屆四川省委員會第36次主席會議通過)
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是政協的重要組成單位。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提案是政協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徵集與辦理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提案是政協提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使我省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更好地運用提案履行政協職能,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政協四川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一、黨派團體提案的提出

第一條黨派團體提案是各黨派、團體以本組織的名義,用提案的形式向省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二條黨派團體提案應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愛國統一戰線、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等方面提出。
第三條黨派團體提案應選準題目,認真搞好調查研究,使所提提案情況準確,持之有據,言之有理,建議可行,簡明扼要,符合規範。
第四條黨派團體提案須經本組織領導集體研究和一定的會議程式通過,由本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提出。
第五條提案委員會應當在省政協全體會議前三個月,向各黨派和團體發出通知,徵集提案。
第六條黨派團體提案可以在省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全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七條各黨派、團體要確定工作機構和一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本組織的提案工作。

二、黨派團體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八條黨派團體提案由省政協提案委員會按照《政協四川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立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應向黨派、團體說明情況,或經商討後採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第九條黨派團體提案內容特別重要或者事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由提案委員會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作為政協建議案送請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三、黨派團體提案的辦理

第十條經審查立案的黨派團體提案中的重要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報送省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閱示,並及時提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對黨派團體提案應高度重視,由領導同志親自過問,督促檢查,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規定,認真辦理,確保提案的辦理質量。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在辦理黨派團體提案過程中,要主動與提出提案的黨派、團體聯繫,徵求意見。對提案提出的重大問題,必要時可邀請該黨派、團體負責人共同調查、視察,研討辦理工作。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對黨派團體提案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寫出答覆意見,由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提案內容涉及中共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有關部門的,均由其辦公廳負責辦理答覆。復文直接送提出提案的黨派、團體,並抄送省政協提案委員會。

四、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省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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