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推進政協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3年4月22日 
內容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附則信息,

內容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團結合作,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駐馬店富民強市、加快崛起貢獻力量。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駐馬店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協)的會務,在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市政協的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由市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四條 市政協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協商決定下屆政協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定。協商決定本屆政協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二)召集並主持市政協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由全體政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三)組織實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政協全國委員會、政協河南省委員會以及市政協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市政協全體會議決定。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市政協副秘書長。
(七)決定市政協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八)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決定對參加市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市政協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一般在召開會議五至七日前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會議議程草案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提請會議審議通過。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市政協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市政協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協商討論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提交市政協全體會議的檔案。
(四)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調研報告、視察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達到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議案及人事任免等事項,一般採取舉手表決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的決議、決定、建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市政協副秘書長,市政協辦公室、調研室、各專門委員會的處級幹部,縣(區)政協主席列席會議。與議題有關的人員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根據需要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重大問題,會後由市政協辦公室、調研室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整理,經主席會議審議後,報市委、市人民政府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第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議案提出及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或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經主席會議協商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秘書長或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或報告。關於人事任免事項,秘書長或提名單位應提供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一般應在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十五日前送達市政協辦公室或調研室。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市政協委員會或辦公室檔案的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作新聞報導,並由辦公室編髮簡報或會議紀要。

附則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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