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規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規則

1988年5月3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第4次主席會議通過,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18次主席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規則
  • 類別: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政協
  • 年份:2005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會議,在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的任免,根據秘書長提議,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全國委員會秘書長參加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集體領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並領導辦公廳工作。
第四條 秘書長會議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為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做好服務。
第五條 秘書長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二)對參加政協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向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主席、副主席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決議;
(四)負責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的準備和服務工作;
(五)審議提交主席會議的各項檔案及以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重要檔案;
(六)協商討論政協全國委員會、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在線上關共同事務和重要活動安排;
(七)調查研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協的工作經驗和共同存在的問題,就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向主席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八)加強同國家機關、各黨派團體、地方政協的聯繫與協作;
(九)負責政協機關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為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委員履行職責服務;
(十)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機關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秘書長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的日期、議題由秘書長決定。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秘書長會議協商討論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秘書長會議的議題一般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對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會辦公廳研究室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秘書長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未擔任本會副秘書長的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列席秘書長會議。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參加,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有關檔案,研究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工作事項,協調和處理機關各單位的工作關係,討論和決定機關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秘書長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均須作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報送主席、副主席,印發秘書長、副秘書長、研究室、各局及有關人員。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經主席會議審議批准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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