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2003年4月25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4次主席會議通過,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18次主席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 類型: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03年4月25日
  • 發布機構: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 主席會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規定、決議,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願望,積極參加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舉行的會議和活動。
第五條 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
(二)審議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審議下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
(四)對中共中央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或建議案。
(五)審查以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提出的重要建議案。
(六)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提交會議審議的檔案。
(七)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八)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代表團的出訪報告和委員視察報告,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九)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協全局性的工作方針,對全國委員會及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地方政協的工作。
(十一)協調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係,促進團結合作。
(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
第八條 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 主席會議舉行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通知事項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檔案,送達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 主席會議舉行時,政協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一條 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能舉行。
第十二條 主席會議協商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
第十三條 主席會議決定問題時,一般以分項審議方式通過,必要時也可以合併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對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提請人應在主席會議審議時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需繼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作出說明;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發生效力的檔案,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以政協全國委員會檔案或辦公廳檔案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六條 主席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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