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諸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回響,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 簡稱:人民政協
  • 成立時間:1949年9月21日
  • 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
  • 性質: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
  • 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 組織: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
  • 目的: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會議介紹,政協會徽,名稱由來,人民政協主題,組成和性質,十六字方針,第一件提案,歷史發展,構成,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定修改情況,

會議介紹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諸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回響,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共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三個為新中國奠基的歷史性檔案。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還不具備召開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下,肩負起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揭開了新中國歷史的第一頁。
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活動中繼續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中國共產黨、8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民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準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十一屆全國委員會設立了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地方的地方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政協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政協會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會徽,以紅光閃閃的一顆五角星、迎風飄揚的四面紅旗和白色地球襯托的紅色中國地圖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藍色天幕作背景,周圍是紅色緞帶連線起來的瓦藍色齒輪和金黃色麥穗。整個圖案莊嚴富麗,具有深刻的政治涵義。政協會徽體現了“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民主階層大團結”的精神。
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從眾多的設計圖案中選出來的這個會徽,是由我國著名畫家張仃、周令釗設計的。設計者對圖案的原說明是:一、紅星表示無產階級領導;二、齒輪、嘉禾表示工農聯盟為基礎;三、四面紅旗表示四個階級(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的大聯合;四、地圖表示新中國,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紅星下面的“1949”四個阿拉伯數字,表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誕生的年號;緞帶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0個金色仿宋字,標明了人民政協的全名。這個設計圖案經周恩來同志批示交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們傳閱,並於1949年7月由新政協籌備會制定通過。經籌備會常委會主任毛澤東批准,於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中南海懷仁堂開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被首次正式使用。

名稱由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共同建立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在重慶召開的“舊政協”。1948年,中國共產黨號召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以擴大、鞏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1949年6月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今北京)召開。後來,周恩來提出:許多團體都冠以人民兩字,政協何不採用?這個意見被採納了。因為人民包括工、農、城市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其他愛國分子,人民民主的性質鮮明。1949年9月17日籌備會的第二次會議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改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

人民政協主題

江澤民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5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人民政協50年不平凡的發展歷程,可以歸結為兩大主題:團結和民主。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行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性質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政協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根據,是人民政協繼往開來的方向和使命。這兩大主題應繼續貫穿於人民政協的全部工作中。實現緊密團結,發展民主才更有基礎;發揚廣泛民主,加強團結才更有力量。人民政協要在國家和民族的發展中不負使命,必須繼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斷完善自身的組織機制,努力改進工作方法,按照團結和民主的要求履行職能、發揮優勢。”

組成和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士、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按照政協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由黨派、團體、方面及特邀四個方面、34個參加單位的2000多名委員組成。其中,黨派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民革)、中國民主同盟(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農工民主黨、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盟及無黨派人士;團體有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全國青聯、中國科協、全國台聯、全國僑聯及對外友好團體和社會救濟福利團體等;方面有文化藝術界、科技界、社科界、經濟界、農林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醫藥衛生界、少數民族、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宗教界;特別邀請人士主要包括來自部委、軍隊、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協的組成決定,一般與全國政協的組織構成大體相同,但規模要小一些,參加單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當地社會各界構成的特點。
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組織的這種性質,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及自身的宗旨所決定的。
人民政協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它具有其他組織所不具有的以下特點:一是組織上的廣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團結,大統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針下,盡最大可能地把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進來,達到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目的,並在共同政治基礎上“求同存異”。二是黨派合作性。人民政協以黨派團體為基礎組成,各民主黨派可以政黨名義在政協發表意見,提出提案,開展參政議政的各種活動。人民政協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根據“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積極促進中國各黨派間的團結合作。三是民主協商性。人民政協是中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協商國家大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字方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規定:人民政協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這十六字方針,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這個方針是在毛澤東l956年提出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方針的基礎上,根據我國階級關係發生的根本變化,結合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加以補充完善而成的。這個方針充分體現了我國新型社會主義政黨關係。
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這就決定了在人民政協的各項工作中特別是履行職能的各項活動中,都必須切實遵循這個方針。

第一件提案

1949年9月在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期間,郭沫若、李濟深等44人聯名提出了人民政協的第一件提案,題目是《請以大會名義急電聯合國否認國民黨反動政府代表案》。
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選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唯一能代表中國人民之政府,應由政府發出聲明,否認偽國民黨政府所派出席聯合國會議所有代表的代表資格。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即由外交部部長周恩來致電聯合國,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否認所謂“中國國民政府代表團”代表中國人民參加聯合國的權利。這件提案的實施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的政治影響。

歷史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在新中國建立前夕成立的。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了第一屆全體會議。參加會議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宗教界人士等46個單位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具有十分廣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定都於北京,國旗為五星紅旗,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採用公元作為中國紀年;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並選舉產生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人民政協在建國初期的5年中,對於團結全國各族人民,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行社會改革,發展統一戰線,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年12月召開了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綱領》已經為憲法所代替;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已經結束。但是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將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從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裡,政協第二、三、四屆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在團結各族人民和各界愛國力量,活躍國家政治生活,發揚人民民主,發展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以及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全面地、認真地糾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傾錯誤,做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使中國進人了新的發展時期,人民政協也進人了新的發展時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人民政協的任務是要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人民政協作為實現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將在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加強各民族的團結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
人民政協在建國初期的5年中,對於團結全國各族人民,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行社會改革,發展統一戰線,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年12月召開了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綱領》已經為憲法所代替;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已經結束。但是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將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從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裡,政協第二、三、四屆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在團結各族人民和各界愛國力量,活躍國家政治生活,發揚人民民主,發展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以及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全面地、認真地糾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傾錯誤,做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使中國進人了新的發展時期,人民政協也進人了新的發展時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人民政協的任務是要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人民政協作為實現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將在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加強各民族的團結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

構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歷屆政協全國委員會簡況如表1。
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政協全國委員會從一屆開始,迄今走過60年的歷程,現為第十二屆。
主席:俞正聲
副主席:杜青林 令計畫 韓啟德 帕巴拉·格列朗傑 董建華 萬鋼 林文漪 羅富和 何厚鏵 張慶黎 李海峰 蘇榮 陳元 盧展工 周小川 王家瑞 王正偉 馬飈 齊續春 陳曉光 馬培華 劉曉峰 王欽敏。
秘書長:張慶黎(兼)
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從政協委員中產生,由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1、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2、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3、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4、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5、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6、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7、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設立了九個專門委員會。九個專門委員會如下:
1、提案委員會
2、經濟委員會
3、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4、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5、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6、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7、港澳台僑委員會
8、外事委員會
9、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如表2。
中國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轄設三個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
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是經濟社會領域裡的社會團體、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由經濟學界、社會學界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有關單位的組織者、管理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組織。成立於2001年7月2日。宗旨是團結經濟社會各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發揮研究、諮詢和服務作用;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理事會和類似組織國際協會的活動,加強與國際協會的成員組織及各國經濟社會研究機構之間的聯繫,為發展中國民間外交,推動中國民間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做出貢獻。
現任主席王剛。
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
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簡稱“中宗和”)是由中國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人士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於1994年7月2日。宗旨是高舉友好、和平、發展、合作的旗幟,發揚中國宗教界愛國愛教和崇尚和平的優良傳統,積極促進各宗教團體的團結和睦,發展同各國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區性和各國宗教和平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祖國統一,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
現任主席帕巴拉·格列朗傑。
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
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是在政協全國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民政協理論研究和宣傳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成立於2006年12月20日。
名譽會長為王剛、杜青林、陳奎元、錢運錄、王忠禹、羅豪才,會長為鄭萬通。
地方委員會
中國政協的地方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地級市委員會,縣、縣級市委員會三級。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設立了政協組織。截至2008年底,各級地方政協委員會已有3118個,共有各級地方政協委員63.2萬人。
中國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主要職責和工作機構的設定等,根據政協章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做法而定。
上下級政協關係
上級政協組織對下級政協組織的關係是指導關係。上級政協對下級政協的指導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級政協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及其他重要的工作會議;
2、上級政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經驗交流會等會議;
3、上級政協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領導人到下級政協視察指導工作;
4、上級政協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分期分批培訓下級政協的領導人、政協委員和機關工作人員;
5、上級政協和下級政協之間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建立暢通的信息工作網路;
6、上級政協就一些重要問題同下級政協開展聯合調研。
政協界別
中國政協組織由界別組成。歷屆政協界別隨著國家形勢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共設34個界別,分別為:
1、 中國共產黨
2、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3、 中國民主同盟
4、 中國民主建國會
5、 中國民主促進會
6、 中國農工民主黨
7、 中國致公黨
8、 九三學社
9、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10、 無黨派人士
11、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12、 中華全國總工會
13、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14、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15、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16、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17、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18、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19、 文化藝術界
20、 科學技術界
21、 社會科學界
22、 經濟界
23、 農業界
24、 教育界
25、 體育界
26、 新聞出版界
27、 醫藥衛生界
28、 對外友好界
29、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
30、 少數民族界
31、 宗教界
32、 特邀香港人士
33、 特邀澳門人士
34、 特別邀請人士
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以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每屆政協委員名額和人選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政協委員是中國各個領域、各個界別有代表性和有社會影響、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物。
政協委員來自各個領域和界別政協委員來自各個領域和界別
對政協委員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聯繫民眾,了解和反映民眾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有: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參加資格的處分時,可以請求複議。政協組織依法維護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民主權利。
政協委員的義務有: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作出的決議。
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共有委員2237人,其中中共委員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員 1342人,占60.01%;婦女委員393名,占17.6%。56個民族都有委員。此外,還有中國各大宗教團體負責人,有台灣同胞和香港、澳門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國血統的中國籍專家,有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的代表人物等。

主要職能

中國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項主要職能是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國政治體制中參與國事、發揮作用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形式,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是人民政協區別於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誌。

政治協商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
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有: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託召開的座談會,以全國政協名義召開的專題協商會,秘書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政協各組成單位和各界別代表人士參加的內部協商會議。
政治協商依照程式進行。

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中國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中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國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也是黨政領導機關經常聽取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參政議政的內容主要有:選擇人民民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議性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廣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對一些共同關心的事項開展評議,等等。
參政議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種協商例會,各種專題議政會、專題研討會、專題調研、委員視察、考察、政協委員參與中共黨委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檢查和巡視。

制定修改情況

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這一屆全體會議還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選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政協章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人民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同年12月,政協二屆一次會議,在原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基礎上,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這部章程對人民政協的性質、職能、任務及基本組織原則都作了規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協的性質是“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章程規定人民政協以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基礎組成,設立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開的政協五屆一次會議,是全國政協會議因“文化大革命”停開12年後召開的首次會議。會議對政協章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政協章程對恢復和重建政協工作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某些內容受當時“左”的思想影響,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協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鄧小平同志親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開的政協五屆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錯誤理論和提法,規定:人民政協的性質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人民政協的任務是“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為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總任務而奮鬥”;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民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協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上作出的。修改後的章程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問題,並注意吸收了改革開放十幾年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人民政協工作的新經驗,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等重要內容,改寫和補充了有關我國社會狀況、人民政協任務的表述,指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人民政協的任務方面增加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等新內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協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協九屆三次會議上作出的。這主要是與199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相銜接,對一些重要理論和方針政策的提法進行修訂。章程增加了學習鄧小平理論,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等內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這是政協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來的第5次修改。
這次比較重要的修改可以歸納為16條,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定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
原有的政協章程,只明確了人民政協的政治基礎,沒有明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寫了“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確了指導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中國共產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和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協作為共產黨領導的重要政治組織,作為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履行職能的工作中充分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協章程中明確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就從根本上保證了政協工作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還增加有關“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內容,增加有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及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等內容。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章程對指導政協工作更好地服務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對基本政治制度、政協性質、政協職能、政協兩大主題進行完整的、準確的表述
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寫入政協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協性質的三句話和表述人民政協職能的三句話進行了規範和調整,重新寫入章程;把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寫入章程。這些對政協事業的發展和政協工作的開拓,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章程修正案關於基本政治制度、政協性質、政協職能、政協兩大主題的表述,是一組完整的、準確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說明了新時期人民政協的性質和作用。修訂後的政協章程,如此全面地規範政協的定性、定位,必將推動政協各方面工作的深入開展。
對政協委員的條件、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負著重大責任。政協章程應當對委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據章程關於人民政協政治基礎等規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條末分兩款增加關於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對委員的基本要求。基本條件實際上是七條:1.熱愛祖國;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3.擁護社會主義事業;4.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5.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6.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7.有參政議政能力。基本要求實際上是三項:1.要密切聯繫民眾;2.要了解和反映民眾的願望和要求;3.要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政協性質和職能對政協委員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適宜的。
對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和程式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規範
這次修改章程,還對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和程式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規範。明確規定了政協換屆大會預備會議的程式,解決了長期存在的政協換屆大會新老銜接程式不順的問題。對政協界別和委員產生的程式也作了必要的規定和補充,使政協章程更具有實際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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