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是政協履行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為全面提高委員隊伍素質,建立科學規範、進出有序、富有生機和活力的委員工作機制,調動委員履職盡責的積極性,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政協實際,特制訂此委員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基本權利和主要職責
第一條 按照政協章程規定,市政協委員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四)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有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
(六)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委員資格的處分時,如果不服,有請求複議的權利。
第二條 市政協委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兩面旗幟,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二)遵守和執行政協章程、上級政協決議和本級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對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務進行協商,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參加市政協及其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調研、視察、考察、學習等活動,就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
(五)密切聯繫本界別民眾,了解民眾願望和訴求,撰寫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六)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
(七)宣傳黨和國家政策法規,真心實意為民辦事,積極主動開展民眾工作,協助黨委政府做好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八)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中建功立業。
第二章
學習與培訓
第三條 市政協按照建設學習型政協的要求,結合政協自身特點和委員工作實際,組織和引導政協委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學習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省、市重要會議精神,學習統戰理論、人民政協理論和相關知識,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四條 市政協要抓好委員集中培訓,不定期舉辦專題報告會、情況通報會,並通過訂閱報刊雜誌、寄發學習資料等形式,幫助委員知情明政。
第五條 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要加強與委員的聯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學習活動,並把學習與開展調研、視察等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幫助委員提高能力素質。
第六條 政協委員要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積極參加市政協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自覺搞好自學,爭做學習型政協委員。
第三章
請假制度
第七條 政協委員、常務委員應積極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市政協各級組織的調研、視察、學習等活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及時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 全體會議請假。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三日向市政協辦公室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由秘書長批准。會議期間確需請假的,應提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委員組召集人提出申請,由主管會務的副秘書長批准。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請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日向市政協辦公室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由市政協主席批准;會議期間確需請假的,應提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協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秘書長批准。
第十條 其他會議和活動請假。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協組織的除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外的會議,應提前兩日向市政協辦公室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由秘書長批准。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應提前向相關專門委員會主任請假。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各活動組組織的會議、活動,應提前向活動召集人請假。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市政協每年對委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作為評選優秀政協委員和推選下屆政協委員的依據,並將考核結果報送市委組織部、統戰部。
第十二條 市政協對委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委員履職台賬,對委員任期內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參加調研、視察等活動,以及其他領域重要獎懲情況據實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建立委員履職情況通報制度。市政協每半年向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和委員所在單位綜合通報一次委員履職情況。委員參加市政協全會(含委員組討論)、常委會議、專委會會議和調研、視察、學習等活動情況,隨時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委員管理與考核由市政協辦公室和各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委員參加政協全體會議由大會秘書處負責考勤登記和通報,由辦公室備案;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市政協組織的其他會議、活動由辦公室負責考勤登記和通報;
(二)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由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考勤登記,每半年將考勤登記情況報市政協辦公室匯總;
(三)委員提交提案情況由提案委員會負責匯總登記,報辦公室備案;
(四)委員反映社情民意情況由辦公室負責匯總登記;
(五)委員圍繞黨委政府工作、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情況、重要獎懲情況,由委員所在單位報市政協所在專門委員會,由所在專門委員會負責登記,並報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委員工作變動、通信地址和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告知市政協所在專門委員會,以便市政協及時掌握,作出相應調整。
第五章
獎懲與紀律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對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政協委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每年開展一次優秀提案、優秀社情民意評比活動。屆內開展一次優秀政協委員評比活動;
(二)優秀政協委員評比的條件是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在“一崗雙責”中做出顯著成績;
(三)政協委員被評為優秀政協委員或在任期內2次以上獲得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單項獎,並符合有關檔案規定的,優先推薦為下一屆政協委員建議人選;
(四)對獲得市政協表彰獎勵,同時符合幹部選拔任用條件的委員,市政協黨組按程式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提拔使用的建議;
(五)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優秀政協委員的先進事跡。
第十七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委員,本著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視情況按約談、警告、勸其辭退、撤銷委員資格四種形式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到市政協約談,予以誡勉:
(一)無故不參加和未經批准不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的;
(二)未經批准不參加市政協及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活動的;
(三)年內未提交一件提案的;
(四)其他原因,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認為應予以約談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處分:
(一)約談不到,或者經約談誡勉仍未改正的;
(二)其他原因,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認為應予以警告處分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勸其辭退:
(一)委員屆內未經批准不出席全體會議2次,或累計全程請假次數滿3次,或兩項合計滿3次的;
(二)常務委員屆內未經批准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3次,或累計全程請假次數滿6次,或兩項合計滿6次的;
(三)委員屆內連續3次不參加調研、視察、專題座談會及有關議政活動的;
(四)委員屆內累計3年未提交提案的;
(五)其他原因,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認為應勸其辭退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程式予以撤銷委員資格:
(一)被開除黨籍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其他原因,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認為應撤銷委員資格的。
第二十二條 政協委員受到警告處分的,換屆時市政協黨組將向市委有關部門建議不再繼續提名。
第二十三條 政協委員受到政協表彰獎勵和處分,市政協將向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和委員所在單位通報,並存入委員檔案。
第六章
委員辭職、辭退及撤銷委員資格的程式
第二十四條 委員因調離本市或工作崗位變動,失去其在原界別代表性的,經政協主席會議研究後,由市政協辦公室通知該委員,該委員應向政協主席會議提交書面辭職申請。逾期1個月未提出辭職申請的,視為本人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十五條 委員辭職、辭退和撤銷委員資格須經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由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市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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