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駐馬店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是駐馬店市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為政協駐馬店市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的指導思想。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制度,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四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駐馬店市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是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專門委員會根據政協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從實際出發開展工作。組織政協委員學習、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就全市政治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選擇其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團結和聯繫委員及各族各界人士,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維護社會和民族團結,促進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各種活動,積極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有利於聯繫各界、各方面人士,自願、協商和便於組織經常性活動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為20至30人,工作領域較寬和工作任務較重的委員會可適當增加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從市政協委員中產生,由市政協秘書長會議提出,徵得委員本人同意後,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委員推薦,經相關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出建議,按專門委員會產生時的程式辦理。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專業知識水平,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調研、視察等經常性活動。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後即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負責屆內每次會議和日常提案的審查、督辦工作。
第九條 未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政協委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同某一專門委員會建立聯繫。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邀請這些委員參加活動、發揮作用。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市區委員專業性質,可設若干小組進行活動。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協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廣泛聯繫各界人士,充分發揚民主,注重調查研究,周密進行協商。專門委員會需對工作作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 市政協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根據需要召集各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各專委會有關重要問題。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精神以及上級政協的工作部署,制訂年度工作計畫,提請主席會議審議。年末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以專門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檔案,須經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審定;重大問題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以市政協委員會名義行文時,由專委會擬稿,經本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後,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秘書長簽發;需要以市政協辦公室名義行文的,送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十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在組織專題座談、專題調研活動時,可向自己所聯繫的界別和未參加本專門委員會的市政協委員徵求意見,採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應主動與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以及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縣區政協有關機構溝通情況,建立聯繫。
第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開展活動時的服務工作,由秘書長及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各專門委員會應定期舉行會議,作好會議記錄,必要時印發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精簡、高效原則,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為專門委員會服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參照本通則制定工作簡則
第二十二條 本通則自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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