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平昌縣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是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專門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專門委員會的業務特點,從實際出發開展工作。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和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圍繞全縣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選擇其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團結和聯繫委員及各界人士,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組織各種活動,積極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有利於聯繫各界、各方面人士,自願協商和便於組織經常性活動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六條 每屆專門委員會的設定一般應在當屆政協第一次常務委員會上確定。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從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委員中產生,由政協平昌縣委員會秘書長會議提出,徵得委員本人同意後,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任命。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委員推薦,經本人所在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按專門委員會產生時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未參加專門委員會的縣政協委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同某一專門委員會建立聯繫。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邀請這些委員參加活動,發揮作用。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專業知識水平,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調查研究等經常性活動。組成人員較多的專門委員會,也可劃分為若干委員小組,並推選組長、副組長,獨立開展調研視察、討論提案、座談交流等活動。
第十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後即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負責屆內每次會議和日常提案的審查、督辦工作。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調整,與其他專門委員會辦理程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政協平昌縣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廣泛聯繫各界人士,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進行充分協商。專門委員會需對工作作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 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門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各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 以專門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檔案,須經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由主任審定;重大問題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以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和政協平昌縣委員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專門委員會檔案,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精神,制訂年度作計畫並提請主席會議審議。年度末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主動與中共平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縣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溝通情況,建立經常的工作聯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通則自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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