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平昌縣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協平昌縣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協平昌縣委員會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 主席會議的總體要求是:以《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為指導,突出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推進平昌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中央、省、市、縣委的重要檔案和指示精神,學習統一戰線、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社會管理知識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履行職能的能力和水平。
(二)審議本屆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審議下屆政協平昌縣委員會的參加單位、界別設定、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協商討論中共平昌縣委和平昌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以及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以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平昌縣委、平昌縣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案。
(五)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程,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審議提交會議的檔案,執行會議的決議。
(六)研究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全局性的工作,抓實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審定以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名義發出的重要檔案。
(七)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八)協調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係,促進團結合作。
第二章 會議召開
第五條 主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條 召開主席會議時,邀請黨組副書記、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與議題有關的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出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會的,向主席或主持人請假。
第七條 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能召開。議決事項時,須經主席會議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條 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書長和辦公室、專門委員會建議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確定。
第九條 主席會議採取民主協商的方式議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表決事項。如對重要問題發生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後再作決定。
第三章 會務工作
第十條 主席會議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一條 主席會議召開前,辦公室應就會議的議題、列席人員、時間、地點等提出建議,報主席審定;有關單位準備會議議題檔案,確定議題匯報人;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檔案,一般應提前3天送達會議出席人員。
第十二條 主席會議要作記錄,重要事項可並發紀要。
第四章 會議檔案的審定、簽發
第十三條 主席會議議題檔案,由秘書長審閱後,提交主席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席會議通知、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會議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副主席簽發。
第十五條 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由有關部門按照程式辦理。
第五章 議定事項的落實和督辦
第十六條 主席會議議定事項,會後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辦理,加強督辦,確保落實。
第十七條 主席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統籌督辦,辦公室、專門委員會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具體承辦。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政協平昌縣委員會主席會議通過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