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主體。為了提高政協委員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能力,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在加快平昌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開創我縣政協工作新局面,根據《政協章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平昌縣政協委員管理辦法(試行)
政協委員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主體。為了提高政協委員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能力,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在加快平昌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開創我縣政協工作新局面,根據《政協章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政協委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各項工作和活動。要遵守《政協章程》,執行政協全委會議和常委會議的決議。要自覺服從所在地(單位)黨、政的領導,做好本職工作,起好表率作用。
第二條 保障委員的正當權益,委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不公正待遇和遭受其它損失的,縣政協要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委員出席政協會議,參加政協組織的各種活動是政協委員履職的法定權力和義務,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鼓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和阻礙。
第三條 政協委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必須參加“三個一”活動(每人每年撰寫一份提案、反映一條社情民意信息、撰寫一篇調研文章),年終考核未完成一項者終止委員資格。
第四條 政協委員要積極參加政協全委會議和政協組織的學習、調研、視察、培訓、協商座談會等活動,不得無故缺席。一年無故缺席全委會或無故不參加政協組織的活動累計達2次,政協提出書面警示或警示談話;連續兩年無故缺席全委會或無故不參加政協組織的學習、調研、視察等活動累計達3次,終止委員資格。
第五條 政協委員違反社會公德,從事其他非法活動,在當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政協委員名義進行不正當商業營利活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以上處分的取消委員職務。
第六條 因工作調離本轄區的委員,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第七條 自動辭去委員職務的委員,或予以終止委員職務的委員,不能作為下屆政協委員的推薦提名。
第八條 本辦法經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由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