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9年5月22日政協第六屆濮陽市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濮陽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參照《政協河南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兩面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濮陽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協濮陽市委員會)的會務,在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政協濮陽市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由政協濮陽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五條政協濮陽市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商決定下屆政協濮陽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委員人選及界別設定;協商決定本屆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二)召集並主持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三)在非常情況下,決定當屆政協濮陽市委員會是否延長任期。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方得延長任期;
(四)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政協全國委員會、政協河南省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區域性的決議;
(五)執行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六)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大常委會、濮陽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副秘書長;
(九)決定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十)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席會議決定可臨時舉行;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臨時通知。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政協濮陽市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協商討論國家、省和濮陽市的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提交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檔案;
(四)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濮陽市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駐濮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委員、各縣(區)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舉行。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六條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建立常委參加會議登記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協秘書長請假,一次無故不參加會議者,通報批評,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者,經市政協常委會研究,終止其政協常委資格。
第三章檔案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政協濮陽市委員會檔案或辦公室檔案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一般應作新聞報導,並由辦公室編髮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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