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業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河北省林業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林業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30日
  • 主題分類:林業
檔案全文
為保證依法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進一步密切與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及人民民眾的聯繫,實現承辦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依照《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5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是指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按規定程式對我局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的政協提案,是全國和省政協的參加單位和委員按規定程式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的總稱。
第二條 各處室(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是各處室(單位)的法定職責,必須嚴肅認真,並按程式辦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依法辦理。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必須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定時間、辦理格式、辦理程式,履行承辦職責。
第五條 實事求是。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要從實際出發,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是能夠解決的,應當採取措施在辦理期限內解決;對因條件限制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做出說明解釋。在辦理過程中,要注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倡面對面地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意見,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 注重實效。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必須注重辦理質量,認真解決實際問題,並做到舉一反三,推動各項工作開展,狠抓工作落實;防止敷衍塞責,推諉拖拉。
第三章 承辦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督促檢查各處室(單位)的承辦工作,協調承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填寫、上報各種報表、方案,收集、整理有關處室、單位的答覆意見並擬定給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答覆意見,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報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承辦情況。
第八條 辦公室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承辦工作,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辦工作。各處室(單位)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承辦工作,一名熟悉業務、政策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同志具體負責承辦工作。
第九條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本職業務,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承辦質量。
第四章 承辦工作程式
第十條 交辦。接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後,局辦公室應當認真分析、登記,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時與有關單位溝通,提出擬辦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後,予以交辦。建議、提案的交辦工作,應當自接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最遲不超過十個工作日,一般由主管局領導召開專門會議或以批示的形式向有關單位交辦。
承辦單位對交辦有誤或需要增減會辦單位的建議、提案,應於接到承辦件的次日向辦公室說明情況,由辦公室確定是否退件或增減會辦單位。
交辦建議、提案時應明確辦理和走訪時限。
第十一條 承辦。承辦單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清點、核實,並根據具體內容擬訂辦理方案,確定專人辦理。辦公室應與承辦單位保持經常聯繫,掌握動態,及時協調指導,確保承辦工作質量。
第十二條 審查。承辦處室(單位)的答覆意見要符合三項標準:①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②符合實際情況;③答覆的內容完整,文字精煉。經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後的文字材料(含電子版)及時送交辦公室。
第十三條 答覆。凡由我局承辦的全國或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均由辦公室按照規定格式,經局領導簽發後,以省林業局名義行文答覆人大代表或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並按規定分別報送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協提案委員會,抄送有關協辦單位。
辦公室負責答覆意見的文印和寄送。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時,應當附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或者《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和貼有郵票的專用信封。答覆函件用“機要”和“掛號”的形式郵寄,也可派人直接送達。
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對答覆意見不滿意或提出異議的,應當重新辦理並作出答覆。
第十四條 走訪。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是承辦工作的重要環節,有關處室(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走訪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對聯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只走訪領銜者)。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應當採用登門拜訪或者召開座談會的方式進行;牽頭單位要在人員、車輛上給予保障。走訪時應請被訪者填寫《走訪代表、委員專用卡》。
第十五條 複查。各承辦處室(單位)在辦理工作基本完成後,在辦公室統一組織下認真開展複查。複查的重點是答覆給予解決、基本解決或者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問題的落實情況,以及根據反饋意見需再次答覆的承辦件。
複查結果如與原答覆意見有較大出入,或工作又有新進展的,要按照規定程式再次答覆人大代表或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
第十六條 重點辦理。對省政府確定的重點處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要認真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明確具體包案領導、承辦處室和承辦人員,制訂辦理工作方案,明確辦理要求和措施目標,務求問題得到較好解決。同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確定並突出抓好我局的重點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集中力量解決涉及的問題。
第十七條 全員辦理。實行局領導班子成員全員抓辦理的工作制度,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同志要向省政府負責,局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每人承擔一件以上建議、提案,並且做到親自部署、親自辦理、親自走訪,以推動全局承辦工作的開展。
第十八條 開門辦案。按照省政府關於實行“現場辦案”等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篩選一些比較重要、民眾比較關注的建議和提案,擬訂“開門辦案”、“聯合辦案”、“會商辦理”等計畫和方案,邀請代表、委員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主管部門參加,採取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形式,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 每年度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完成後要寫出書面報告,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報省政府,同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全國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來信或其他形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照以上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工作納入對各單位目標責任制進行綜合考核,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承辦單位負責人和有關承辦工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0日制發的《河北省林業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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