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中的“推動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發展”修改為“推動經濟社會等各項事業科學發展”。
二、第五條修改為:“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實現承辦工作的規範化、程式化和制度化。”
三、第六條中的“培訓承辦工作人員”修改為“加強承辦工作隊伍建設”。
四、第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辦公廳(室)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承辦工作負總責,並確定一名負責人具體分管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五、第八條中的“省轄地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六、刪去第九條中的“並保持相對穩定”。
七、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承辦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三)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指導並督促檢查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五)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的經驗交流活動,培訓承辦人員,反饋承辦工作信息,宣傳承辦工作成果;
(六)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協常委會通報承辦政協提案工作情況。”
八、第十一條中的“市、地和省直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和省政府部門、單位”。
九、第十三條中的“七日”修改為“7個工作日”,“十日”修改為“10個工作日”。
十、第十五條中的“交辦有誤”修改為“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六日”修改為“6個工作日”,“退回交辦部門”修改為“退回交辦部門另行交辦”。
十一、第十八條修改為:“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能夠解決的,應當採取措施儘快解決;對科學合理的建議、意見,應當積極採納吸收。對因條件限制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列入規劃、計畫,並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要據實作出說明解釋。”
十二、第十九條中的“三個月”修改為“3個月”,“六個月”修改為“6個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修改為:“向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作出的書面答覆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內容全面具體,適合本地實際情況;
(三)文字精練,格式規範。”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改為:“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分別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辦公廳的有關規定答覆。”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並將“省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十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將“四十日”修改為“2個月”,“交辦單位”修改為“交辦部門”,“匯總”修改為“協調、匯總”。
十八、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刪去第二款。
十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修改為“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貼有郵票的專用信封”修改為“專用信封”。
二十、增加一節,作為第五節,題目為“第五節督辦”。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過程中,應當嚴格督查督辦,確保承辦工作落實。”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督辦的重點,是涉及全局性、綜合性較強的問題,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關心關注、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涉及承辦工作整體進展、平衡發展的問題等。”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督查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工作,可以採取電話催辦、會議督辦、聯合督辦、現場協調等形式進行。”
二十四、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並修改為:“承辦單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過程中,應當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溝通聯繫,適時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
二十五、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並將“規劃”修改為“規劃、計畫”。
二十六、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並修改為:“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應當採用登門拜訪或者召開面復會、座談會等方式進行,不得委託走訪。”
二十七、第六節改為第七節,並將題目修改為“複查”。
二十八、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並將“規劃”修改為“規劃、計畫”。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複查工作一般採用承辦單位自查的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會同本級人大、政協工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
三十、增加一節,作為第八節,題目為“總結”。
三十一、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調整到第八節,並將“十一月”修改為“11月”。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承辦單位應當對本年度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覆意見等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整理、存檔。”
三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在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應當建立健全有限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分工、領導全員辦理、解決重點問題、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繫、督促檢查、公開辦理、複查落實和考核評比等項制度。”
三十四、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並修改為:“承辦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三十六、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並修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三十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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