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活動,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23日
全文
(2019年12月23日漢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集體討論、集體決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二章 會議準備
第四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職責,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提出常務委員會關於聽取和審議立法、監督、代表等年度工作計畫的建議,提交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做好準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做好有關議案、專項工作報告的準備和執法檢查、工作視察調研的配合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條 提案人應當提供議案文本及必要的說明、資料。有關工作委員會審查議案時,認為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補充。
第八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特殊情況下,提案人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列入會議議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議案後,進行登記,並轉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審查。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對收到的議案提出審議意見(草案)或者審查意見(草案)的報告,提交主任會議討論。
第十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認為議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送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執法檢查組、工作視察組在執法檢查、工作視察活動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意見報告或者調研報告和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討論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會議日程草案,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及公民旁聽意見。
會議日程應當合理安排會議的進程和時間,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對議題進行充分審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將初審專項工作報告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章 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履行法定職責。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參加會議的,方可申請請假:
(一)參加市級以上層面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的;
(二)參加已經安排的出國(境)訪問活動的;
(三)參加救災、搶險或者處理事關社會安全穩定等突發事件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
因前款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會議期間臨時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年內未經批准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的,主任會議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勸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一位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列席。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機關副縣級以上幹部;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在漢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應當準時參加會議,會議期間不得無故退席和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提交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在會前簽到。
第四章 會議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主任會議決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方式。
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召集人。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工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表決事項列印紙質件經會議主持人審簽後歸檔。
第五章 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專項工作、執法檢查等報告,以及全體會議需要聽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一名組成人員或者主任會議委託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提案機關負責人作說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綜合性或者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向會議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或者市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會議報告。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其委託的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
執法檢查、代表視察情況由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議議案、報告等一般採取分組會議進行,需要就重大問題或者較大分歧意見進行集中討論的採用聯組會議進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參加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時,應圍繞議題充分發表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發言,應當簡明扼要。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地方性法規、專項工作、執法檢查等報告時,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專項工作、執法檢查等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歸納整理審議意見。整理審議意見應當全面、真實、準確。
審議意見經表決後送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常務委員會可委託工作機構進行跟蹤監督。
第六章 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完畢後,法制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二稿和擬表決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報告評議意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提出表決稿。
第三十五條 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二稿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關於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報告評議意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對擬表決的事項,審議時有重大分歧意見或者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根據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會後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後,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決定代理職務、撤銷職務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人事任免和擬表決事項,採用無記名的電子表決器表決。
電子表決器發生故障不能進行表決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採用其他無記名表決方式。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式後,不再對擬表決事項進行審議。
表決分為贊成、反對、棄權,未按電子表決器或者未投票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即獲通過;未獲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即被否決。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人事任免名單,應當在《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漢中日報》、漢中電視台、漢中市人大常委會網站、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微信公眾號、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並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決議、決定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信息。新聞發布制度由主任會議制定。
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和工作情況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檔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歸檔管理。
第四十三條 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人員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會議結束時交回涉密檔案及應收回檔案。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出席、列席會議人員及工作人員,未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不得散發文字材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立法、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人事任免等工作,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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