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規範
  • 通過時間:2016年4月27日
規範全文
(2016年4月27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更好地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每次會議時間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會議議程應當包括: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閉會期間工作的報告;選舉等其他事項。
第二次會議一般在第三季度舉行,會議議程應當包括: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代表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選舉等其他事項。
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以及其他事項的決定。
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代表人數在九十人以上的鄉鎮,主席團成員不超過十三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表決議案的辦法;
(三)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擬定選舉辦法草案;
(五)推選執行主席;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和代表團會議。全體會議由執行主席主持,代表團會議由各代表團推選一名至二名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應當讓代表充分發表意見。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作審議發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召集人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也可以就重大專門性的問題,召集代表進行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財政預算草案,應當對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是否適當等進行重點審查。
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財政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由主席團將預算審查及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預算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作出評價;對本年度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否批准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建議;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不是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經主席團決定,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提交本次會議的議案,須在大會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也可以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能夠在會議期間答覆的,應當及時答覆。需要進一步研究處理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兩個月內答覆,遇有特殊情況至遲不超過四個月答覆。
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具體明確,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作出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口頭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全體會議。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再作答覆。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表決結果由會議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條鄉鎮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下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範圍;
(六)批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七)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有關工作;
(八)其他有關籌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根據需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並可以受委託組織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縣(市、區)駐本鄉鎮的有關部門的工作;
(二)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和其他活動;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聯繫,通過各種形式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辦理;
(五)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定期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七)受理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並負責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
(八)協助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做好基層換屆選舉的有關服務和組織工作;
(九)有計畫地組織代表學習培訓,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聽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重要工作。
主席團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工作規範和實際情況,對執行中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工作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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