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履職考核辦法(修訂)

2008年7月18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履職考核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0.31
  • 實施時間:2014.10.31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履職考核工作,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認真貫徹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著眼於增強代表的履職意識,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充分體現人民民眾的利益和意志。堅持“誰選舉、誰監督、誰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評分辦法
第三條 代表履職考核的內容包括:綜合情況、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情況、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等。考核評分按百分制計算;獎勵加分加權計入總分。
(一)綜合情況(10分)
1、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協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情況(5分);
2、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人民民眾服務的情況(5分)。
評分規則:
依據平時了解的情況,酌情給分。
(二)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情況(45分)
1、參加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分組會議的出席情況(15分);
2、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的情況(10分);
3、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10分);
4、參加有選舉議程的全體會議情況(5分);
5、參加有表決議程的全體會議情況(5分)。
評分規則:
1、出席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每次得3分(出席有選舉、表決議程的全體會議不重複得分),代表團會議、分組會議每次得2分,滿分為15分。
2、參加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的審議得4分基礎分,積極踴躍發言且質量較高,被大會簡報摘發的得10分,其他情況酌情給分。
3、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得8分,附議的代表得3分;提出1件建議的得5分,2件以上的得8分,附議的代表得1分;未提出議案、建議的不得分。該項滿分為10分,所提議案、建議得分不累加。
4、參加有選舉議程的全體會議得5分,未參加不得分。
5、參加有表決議程的全體會議得5分,未參加不得分。
全程缺席代表大會會議的,該大項不得分。
(三)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45分)
1、應邀參加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和進行持證視察、約見本級或下一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情況(10分);
2、參加代表集中視察、調研和代表小組、專業小組活動的情況(10分);
3、應邀列席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的出席情況(5分);
4、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5分);
5、通過參加座談、調研、聽證、論證、評估、審議法律法規草案等形式,積極參與立法活動的情況(5分);
6、接受培訓的情況(5分);
7、向原選舉單位遞交書面述職報告或接受述職評議的情況(5分)。
評分規則:
1、應邀參加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專題調研和進行持證視察、約見本級或下一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情況1次以上得10分,未參加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專題調研但進行持證視察、約見本級或下一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2次以上的也可以得10分,均未參加的不得分;
2、參加代表集中視察、調研活動1次以上得5分;城區代表每參加1次代表小組活動得1.5-2.5分,農牧區代表每參加1次得3-5分,均未參加的不得分;
3、應邀列席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的出席情況,基礎分為2分,每增加1次加1分,5分為滿分;
4、提出建議1件得3分,2件以上得4分,附議的代表得1分,5分為滿分;未提出建議的不得分;
5、通過參加座談、調研、聽證、論證、評估、審議法律法規草案等形式,積極參與立法活動的情況,基礎分為2分,每增加1次或提出修改意見及建議的加2分,5分為滿分;
6、參加培訓,基礎分為2分,參加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安排的集中培訓得5分;
7、向原選舉單位遞交書面述職報告或接受述職評議的得5分,未遞交述職報告或未接受述職評議的不得分;
(四)獎勵加分
代表在履職中有下列情況的,給予加權獎勵。
1、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所提議案被大會主席團確定為大會議案的,領銜代表加10分。
2、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被市人大常委會列為重點督辦建議的,每一件加5分。
3、積極組織和參加代表專業小組活動,且有活動成果的,組長加10分,成員加5分。
4、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及時反映社情民意,閉會期間每提出一件反映人民民眾意願和呼聲的建議加5分。
5、積極主動參與立法活動,對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建議的,每提出一條加5分,被採納的加10分。
6、在新聞媒體上發表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代表履職經驗體會文章的,每篇加10分。
7、執行代表職務占用的時間,每年達到十五天或以上的,按每年度加5分。
以上各項獎勵加分累計計算後,按20%加權,計入年度考核總分。考核分數與獎勵分數加權後,分數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代表履職考核工作,由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組織實施。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服務。
第五條 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包頭軍分區政治部和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要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考核內容,分別建立代表履職考核檔案,詳細記載代表的履職情況。各代表小組、專業小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其他專門委員會,也要記載代表履職的相關情況。
第六條 建立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和接受評議的制度。每年11月底前,代表都要分別向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或包頭軍分區政治部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本選舉單位的代表述職評議工作。
第七條 代表履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應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的程式為:
(一)代表本人填寫履職情況登記表,提出自我評價意見。
(二)各代表小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向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反饋所記載的代表履職情況。
(三)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收集匯總代表述職、自我評價、履職情況記載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提出評價等次的意見,報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備案。
(四)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匯總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的考核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
(五)考核結果由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包頭軍分區政治部,以書面形式向代表本人和所在工作單位反饋。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八條 代表履職考核的評價分為優、良、平、差。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70—89分為良,60—69分為平,59分以下為差。
第九條 考核結果應作為評選優秀代表、代表連任或者予以誡勉、勸辭的重要依據。連續兩年考核為“優”的代表,予以表彰獎勵;連續五年考核為“優、良”的代表優先推薦為連任人選;連續兩年考核為“平”或者一年考核為“差”的代表,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考核為“差”的代表,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依法處理,暫不列入年度考核範圍。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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