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蘭州市促進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蘭州市促進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的決定

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蘭州市促進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的決定》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批准,現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30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要求和本市地方性法規清理結果,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
廢止1990年12月8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2000年3月7日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促進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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