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省開展第七個五年(2016—2020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適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全面推進法治河北建設,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決議。
第二條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傳教育。
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教育。
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抓好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在憲法宣誓前專題學習憲法,組織“12·4”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活動。
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等法律的基本知識。
學習宣傳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第三條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學法守法用法,應當突出抓好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嚴格執法。
健全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將法治教育納入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內容,明確培訓重點內容和課時要求,創新培訓方式方法,增強學法用法效果。
推行領導幹部年度法律考試和任職法律考試制度,規範考試內容和方式,注重考試結果的運用。
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學法考勤、學法檔案、學法情況通報等制度。
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探索建立領導幹部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測評指標體系。
第四條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進一步抓好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設立法治知識課程,加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完善中國小法治課教材體系,將編寫法治教育教材、讀本納入地方課程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範圍,在國小普及憲法基本常識,在中考中增加法治知識內容。
加強對高等院校學生的法治教育,增強學生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
推進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和法律服務平台建設,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強化學校、家庭、社會法治教育。
第五條加強農村和企業的法治宣傳教育。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和精準扶貧,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公共服務內容。
加強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幹部的法治培訓,提高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層事務、防範和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
加強農民工和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教育,在農民工和流動人口集中居住地、工作場所及主要活動場所開展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和依法維權意識。
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引導其樹立誠信守法、愛國敬業意識。
第六條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創新,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運用,推進網際網路+法治宣傳教育行動,運用微信、微博、微電影、客戶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在政府機關、社會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視窗增加法治宣傳教育功能。積極運用公共活動場所電子顯示屏、服務視窗觸控螢幕、公交移動電視屏、手機屏等,推送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堅持集中法治宣傳教育與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憲法法律教育中心。
第七條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把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
推動法治文化作品創作推廣,提升法治文化作品質量,打造法治文化精品。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組織開展法治文藝演出、法治文化下鄉等法治文化活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
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
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設計,加強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建設。
第八條創建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探索建立法治創建指標體系和效果評估體系,推進區域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開展依法行政示範機關、依法管理示範單位、民主法治示範村、民主法治示範社區、依法治校示範學校、學法守法示範家庭、依法經營示範企業、公平守信示範市場、誠信文明示範景區創建活動。
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
第九條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
加強各級普法講師團建設,選聘優秀法律人才充實普法講師團隊伍。
鼓勵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大專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培育普法志願者優秀團隊和品牌。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要求,建立重點主管單位普法責任清單制度,並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落實媒體的公益普法責任,製作刊播普法公益廣告,開設法治講堂,針對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事)例開展法律解讀。
健全完善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和警示作用。
各行業、各單位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的法律需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綜合績效考核、平安建設考核和文明創建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責任和考核評價體系,認真做好中期督導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保證法治宣傳教育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形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保證本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地方性法規,實施滿一年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
第十三條法治宣傳教育經費沒有列入預算或者沒有按時足額撥付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挪用、截留、貪污、侵占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
(二)未制定、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
(三)未建立和落實重點主管單位普法責任清單制度、以案釋法制度、媒體公益普法制度的;
(四)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主管單位普法責任清單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