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南澗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於請求我縣農村結婚年齡變通執行的報告(摘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追認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南澗彝族自治縣執行《婚姻法》所作的變通規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12.26
- 實施時間:1982.07.10
雲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1982年10月14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的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南澗彝族自治縣執行《婚姻法》結婚年齡所作的變通規定,決定給予追認。
附1: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變通執行《婚姻法》的規定(摘要)
(1982年7月10日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縣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各民族男女的結婚年齡,農村社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結婚雙方都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的,仍按《婚姻法》規定的年齡執行;其中一方是農村社員的,可按變通規定的結婚年齡執行。
附2:南澗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於請求我縣農村結婚年齡變通執行的報告(摘要)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我縣是一個以彝族為主體,包括回、白、苗、傈僳、布朗、漢等二十一種民族的山區縣,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科學、衛生知識比較缺乏。過去,各民族都習慣於十五、十六歲就結婚。解放三十多年來,早婚狀態雖有改變,但由於歷史的原因,在貫徹執行《婚姻法》中,廣大幹部、民眾對《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要求變通執行。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縣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專題討論,特作如下報告:
一、鑒於我縣各民族有通婚習慣,因此,在我縣境內農村的各少數民族及漢族社員,婚齡變通為:男方不得低於二十周歲,女方不得低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者,應予鼓勵。
二、結婚的雙方,都是機關幹部,國營、集體的企事業單位職工,非農業人口,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執行。
三、結婚的雙方,有一方在農村的則按農村的規定執行。除以上三條外,其餘都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執行。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