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

1986年2月23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2.23
  • 實施時間:1986.02.23
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副省長曹文舉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匯報》。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為減輕農民負擔所採取的措施。會議認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由於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其他各項改革,農業生產迅速發展,農民生活顯著提高,全省農村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勢。但是,在大好形勢下,一些部門和地方的領導同志頭腦不夠冷靜,對農村各項建設要求過高過急,四面八方向農民伸手,因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一些單位甚至從局部利益出發,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近幾年來,農民的負擔增加過多,有的地方大大超過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已經程度不同地影響了政府和民眾的關係,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影響了農村改革成果的鞏固和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長此下去,必將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十分緊迫的任務。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農民依法納稅和合理上交集體提留是必要的,但必須實事求是地分析農村形勢和農民富裕程度,清醒地看到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富裕程度的差別。在農村舉辦各項事業,必須從各鄉的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切不可要求過高,搞“一刀切”。根據我省農村的實際情況,除完成國家規定的稅收以外,向農民收取的集體提留和公共事業統籌費,在正常年景下,應控制在上年當地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要在發展鄉村企業、增加收入的基礎上,從鄉村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利潤中提取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公共事業,並相應減少直接向農民收取的費用。
二、建立健全鄉、鎮一級財政預決算制度,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計畫和執行結果,必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並接受縣財政的監督。集體提留和公共事業統籌費,必須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定項目、限款額,一年一定,不得任意追加。民工建勤和其他公共事業用工,應控制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的,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縣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辦公共事業,均應納入計畫,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一律不許以任何形式自行向農民攤派。
三、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通知》,嚴禁巧立名目向農民轉嫁負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為農民提供服務,應當實行無償或抵償,不得以贏利為目的,額外收取費用。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應該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攤派。各種管理費、手續費、工本費和其他費用,必須嚴格規定標準,不得任意提高,原來規定過高的必須削減。推行各項工作,必須執行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堅持說服教育方針,禁止隨意罰款。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對涉及農民負擔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自行規定的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都要堅決廢止或修改。清理結果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若干具體規定,予以公布,發動民眾監督。縣級人大常委會要指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農民負擔問題上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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