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議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10.24
  • 實施時間:1992.10.24
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貫徹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近幾年來,農村經濟和各項建設事業都有新的發展,廣大農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了重要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農民負擔非常重視,近年來多次發文要求各地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國務院還制定了《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省各級政府認真貫徹條例,對減輕農民負擔作了很大的努力,採取了許多實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農民負擔過重,仍然是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相當一部分地方和部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任意增加農民負擔項目和數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認真落實黨的十四大關於高度重視農業的精神,堅決貫徹《條例》,切實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保證農村經濟和改革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減輕農民負擔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要全面負責本地區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關心人民民眾疾苦,把減輕農民負擔當作一件大事來抓。要明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強化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能,真正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要對農民負擔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要繼續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和貫徹《條例》,把宣傳貫徹《條例》列入“二五”普法教育內容,把對農民負擔的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要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三、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有關農民負擔的檔案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該廢止的廢止,該修改的修改。今後各部門下發有關農民負擔的檔案一定要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例》精神。
四、村提留方案一定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鄉鎮統籌方案一定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留和統籌的項目和數額,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標準。超過規定的負擔,農民有權拒絕。
五、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發展各項建設和公共事業,開展各種達標活動,必須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考慮農民的承受能力,分別輕重緩急,有步驟地進行,不要盲目攀比,不得強行攤派。對違反《條例》規定,隨意向農民收費和攤派的,應堅決制止。
六、農民向國家出售糧、棉、油等農副產品,收購單位要用現金支付,不得代收代扣。
七、發展保險事業、訂閱報刊雜誌和開展其他各種服務活動,都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得硬性攤派,強制推行,損害農民利益。
八、進一步加強鄉(鎮)村財務管理,建立審計制度,實行經濟民主,對農民承擔的費用及其使用情況,要按期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要嚴禁用提留和統籌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要堅決查處貪污挪用農民提留和統籌款的違法行為。
九、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把減輕農民負擔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權力機關和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強監督檢查,促使《條例》在本行政區域的貫徹落實。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