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規定(試行)》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規定(試行)》的決定在2008.09.28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規定(試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9.28
  • 實施時間:2008.09.28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8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規定(試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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