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若干規定

1984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29
  • 實施時間:1984.12.29
出台背景,地方性法規的範圍,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和實施,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規的草擬,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和上報備案,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公布施行,

出台背景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按照法定程式制定本省的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本規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規,是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所制定或批准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實施細則、施行辦法、規定、決定等,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
(2)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批准的;
(3)關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事項和涉及全省人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國家尚未頒布法律,但已有明確的方針、政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和實施

地方性法規一經頒布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照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須保證其實施。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南京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

地方性法規的草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草擬或組織有關方面草擬。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人民政府草擬。
(3)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南京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草擬。
(4)草擬地方性法規的單位和部門,必須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使法規草案適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並提出關於該草案的書面說明和有關資料。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

(1)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草擬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須先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將草擬或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修改的法規草案,連同說明一併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3)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4)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審議並付諸表決;也可以只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草擬單位和部門進一步修改。
(5)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如認為必要,可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地方性法規的通過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和上報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南京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訂的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地方性法規制定以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或廢止,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或原提請審議的單位和部門提出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非經修改或廢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地方性法規的執行。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凡屬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凡屬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公布施行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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