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4年8月2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8.27
  • 實施時間:1984.08.27
第一條 為了正確制定地方性法規,明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使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有所遵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條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在本省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形式,是條例、規定、實施細則等。
第三條 地方性法規是社會主義法律的組成部門,具有普遍約束力,頒發生效後,全省各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如果牴觸,即喪失其效力。
第五條 涉及全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的、長遠的、基本的問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1、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經濟法規尚無規定,我省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的;
2、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經濟法規已有原則規定,根據我省實際情況需要加以具體化的;
3、審判、檢察工作需要做出重要規定的;
4、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由自己制定的。
第六條哈爾濱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需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方能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1、提出議案或建議;
2、擬定草案;
3、對草案進行討論、修改;
4、對草案進行表決;
5、正式頒布。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然後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社會團體、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提出的一年或數年的起草地方性法規的計畫,應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行組織有關人員擬訂,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擬訂。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受委託擬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分別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先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的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審查後,正式提出審查報告,同草案一起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提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必須貫徹民眾路線,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有關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集思廣益,反覆推敲,使其合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適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並且要結構嚴謹,含義清楚,條文精煉,文字準確。
第十四條 在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擬訂單位應同時提出關於該草案的書面說明,並列出與該草案有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條款。對於省內現行的、與該草案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措施、指示、命令等檔案,也應詳細列出並給予說明。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請擬訂草案的單位和有關部門的人員列席。擬訂草案單位的人員對人民代表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提出的問題負責給予說明。
第十六條 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要充分發揚民主,允許不同意見的爭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管機構要根據人民代表和常務委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並向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報告。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定地方性法規,須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同時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黑龍江日報上正式公布。
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頒布後,非經修改或廢除,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其執行。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或廢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