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決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務會
  • 頒布時間:2010.08.23
  • 實施時間:2010.08.23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改)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決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