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在2003.07.18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7.18
  • 實施時間:2003.07.18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
2003年7月18日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的議案。鑒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該條例規範的有些內容已不適應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且與新出台的行政法規在概念表述上不一致,已無修改的必要,決定從即日起廢止《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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