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在2003.03.27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3.27
  • 實施時間:2003.03.27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
2003年3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議案,決定從即日起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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