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在2004.12.30由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30
  • 實施時間:2005.01.10
由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2月30日
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議案。會議決定:廢止1998年4月21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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