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0.15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0.15
  • 實施時間:1997.10.15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0月15日經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審議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議案。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已公布施行,因此,決定廢止1990年12月27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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