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8.09.02
  • 實施時間:2008.11.01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保證中共唐山市委重大決策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作出決議、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而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三)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本市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
(四)撤銷本市所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五)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七)授予本級地方的榮譽稱號;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國家機關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建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以及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整;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三)市人民政府融資的資金所涉及的財政年度還本付息或者相關問題;
(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財政決算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
(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中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聽取本級國家機關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本市城市規劃實施情況;
(四)本市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情況;
(五)本市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控制等社會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情況;
(六)重大自然災害和給國家、集體、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的情況及處理意見;
(七)涉及全市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
(八)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民眾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司法工作中突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六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實事求是。
第七條 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說明;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或者決議、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與決定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四)重大事項的議案徵求各方面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接到提請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議,特殊情況可以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延期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審議,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經審議後未作出決議、決定的,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責成有關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書面通知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認為確需作出決議、決定的,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可以重新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後,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執行,並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貫徹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依照法定形式加強對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追究有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按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重大事項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報告的內容嚴重失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不按規定報告貫徹執行情況的;
(五)執行不力或者拒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