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5年2月11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規則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2015年2月11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舉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可以適當延遲。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代表視察並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二)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三)提出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四)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人員名單和主席台就座人員名單;
(六)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八)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九)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並予以公告。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應當提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區、縣組成代表團,駐本市的部隊代表編入所在區、縣代表團。
各代表團應當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的報到工作。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二人。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代表團全體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應當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意見,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報告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和質詢;
(五)傳達貫徹召集人會議精神、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較多數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本次會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工作。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在本屆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在本屆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領導大會秘書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二)組織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四)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公布選舉結果;
(七)決定質詢案、罷免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作出的決定,以獲得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六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和各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會議的時候,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二)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原則上由市委一名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市政府一名副秘書長,市委組織部、宣傳部副部長各一名擔任。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設立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會議的有關具體工作。
向會議和代表印發材料,須由秘書處統一實施。
第二十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會議期間須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報大會秘書長批准。代表團應當對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監督。
大會秘書處負責考勤並向主席團報告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原因,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大常委會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出終止代表資格的書面通知,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須經所在的代表團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大會秘書處負責考勤並向主席團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和有關方面人員應當在大會主席台就座。
第二十三條 充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和日程安排須科學合理,審議方式應當靈活多樣,保證市人大代表有充足的審議時間,確保各項議題得到充分審議。市人大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議,積極發言,提出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意見建議,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發言的主要內容,由秘書處整理成簡報印發代表。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情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
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作為議案和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匯總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提交主席團常務主席會通過後,由大會副秘書長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議案可以在會議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議案,並向主席團提出有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督辦,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負責。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將議案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對議案辦理情況進行書面報告和表決,表決未獲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的,責成報告機關重新辦理,並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書面報告和表決,再次表決仍未獲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的,依法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或者在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後提出的,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市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在限期內向代表說明情況。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負責,督辦工作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並由代表對督辦工作情況進行測評,代表有權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向有關承辦單位依法提出詢問和質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具體處理和督辦,按照《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和《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六條 各代表團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應派員到會聽取意見,代表團也應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記錄。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報告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需要向代表說明的,應向代表進行說明,並及時整理匯總,形成工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由大會秘書處審核並經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後,由大會副秘書長向主席團作匯報。根據主席團的審議意見,報告機關應當對工作報告及時進行修改。主席團可以授權大會秘書處對工作報告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進行修改並告知報告機關。工作報告修改意見經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後,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大會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查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並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全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五年規劃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由財經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討論,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當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名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八條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前款規定的差額比例,即直接進行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十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且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根據需要,主席團可以安排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宣布。
第五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但選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時另選他人的,必須符合本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
候選人或者其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員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因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委員或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時,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經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六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且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代理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質詢案的範圍主要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六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代表團會議上或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市人大代表。
第六十四條 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書面印發會議。
第六十五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受質詢機關認為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在會議期間答覆有困難的,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半數以上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可以派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案即行終止。
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尚未答覆的質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二十分鐘,事先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市人大代表,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未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大會執行主席應當制止。
市人大代表報名後,因時間關係未能在全體會議上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主席團可以決定將發言材料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七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延長三分鐘。未經會議主持人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制止。
第七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發表意見。
第七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時,由主席團決定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後實施。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選舉結果和各項工作報告,由主席團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並及時在《
自貢日報》、《自貢人大》、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刊登。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結果和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做好大會有關資料收集、整理、彙編、歸檔等工作。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解釋;在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