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已經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81307
【發布文號】市十一屆人大公告第3號
【發布日期】2001-02-24
【生效日期】2001-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公告
(第3號)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已經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01年2月24日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2001年2月24日廈門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條修改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具體實踐,制定本規則。”
二、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駐廈部隊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三、原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副秘書長人選”。
四、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議案須在大會規定截止時間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五、刪除原第二十六條“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法規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一句中的“、法規草案”。
六、刪除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承辦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在收到市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後”一句中的“市人民”。
七、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將全市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畫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畫草案(以下簡稱計畫草案)、上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以下簡稱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並增加兩款:“市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議時,應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市人大財經委初步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並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發全體代表。”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將計畫草案報告和預算草案報告及相應資料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十日,五年計畫草案及相應資料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二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發全體代表。”
九、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的審查報告。”第二款刪除。第三款改為第二款,其內容相應修改為“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十、原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內容修改為:“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份調整、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事先將調整、變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十一、原第五章整章刪除。
十二、原第五十九條改為五十五條,內容修改為:“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十三、增加一條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規案,《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為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並刪除“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法規”一句中的“和法規”。
十五、根據上述修改,全文的章序、條序作相應調整。
十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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