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

1995年3月3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1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訂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
  • 頒布時間:1997.11.11
  • 實施時間:1997.11.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第五章 法規議案的審議,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具體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一般於當年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書面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予以公告。
特殊情況需要推遲公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縣、區和駐廈部隊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確定臨時召集人主持。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的個別調整提出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受其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可以就重大專門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進行。
第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會議議題和議案發表意見。組織大會發言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有關事項並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向所在代表團團長或副團長請假,由代表團匯總情況報大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廈門海事法院院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可設旁聽座。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提前發布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經主席團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議案須在大會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人民代表和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法規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必須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前兩小時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大會表決,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大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交付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對於沒有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必須於本次會議閉會後半年內審議完畢,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承辦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有領導負責,專人辦理。
承辦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在收到市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和意見答覆代表,並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辦理情況和意見的報告應由承辦機關和組織的分管領導簽署並加蓋公章。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督促原辦理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將上次代表大會以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就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主要指標(草案)、地方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統一進行審查,向大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由主席團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用前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事先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因故未能編制出本年度的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予以審查和批准,並報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五章 法規議案的審議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第三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議案進行統一審議;必要時大會也可以設立法案委員會,負責對法規議案的統一審議。法制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會應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法規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法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法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法規議案在審議過程中,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審議交付表決,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推薦。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條 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按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罷免,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選舉或表決通過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表決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分別從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寫出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或撤換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以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受質詢的機關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負責答覆。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下次大會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全市一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五分鐘。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列入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
第五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九條 會議表決法規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法規,在《廈門日報》上公布,並按照規定分別報有關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屬大會主席團;閉會期間,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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