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3月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次修正)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3.05
- 實施時間:1994.03.05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三章 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提出和審查,第四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第五章 質詢,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3月10日以前舉行;必要時,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遲。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產生後的2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以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舉行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以前,代表以省轄市或者地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浙部隊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1人,副團長若干人。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八條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以前,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2/3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必要時,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主席團就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根據代表意見,可以就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主席團根據代表意見,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進行討論,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華僑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長。會議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會議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請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主席團決定。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經由主席團決定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會議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向本次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會議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審議決定將該議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決定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在交付表決以前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應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於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處理,並負責在會議閉幕後的6個月以內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研究決定,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 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提出和審查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以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各項工作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相應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人至3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10至1/5,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前款規定差額的,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八條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名。
第三十九條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5至1/2,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條 候選人的提名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一條 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於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質詢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決定的形式和時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
第五十一條 受質詢的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受質詢的機關在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有關的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受質詢的機關以書面答覆質詢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署。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印發會議。
第五十二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繼續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應當作出進一步答覆。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提議,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省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
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在進行大會發言的大會全體會議上,每一代表可以發言2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要求發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會議秘書處報名,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
第五十九條 在進行大會發言或者進行表決的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條 在主席團會議上,主席團成員和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2次,第一次不超過2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全部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六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某項議案在交付表決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見的,經1/5以上代表聯名提議,主席團可以決定,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項議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關於罷免、辭職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贊成票為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和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選舉和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
第六十四條 表決議案和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一般採用舉手方式;必要時,主席團可以根據較多數代表意見,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以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六十五條 選舉時,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時,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