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001年3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4.21
  • 實施時間:2001.04.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五章 評議,第六章 質詢,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公布,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遇有特別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提出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同意請假以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
(四)縣、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發言。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10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在對議案或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安排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定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寫明議題、提出議案的理由和解決方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臨時提出的議案(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其資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在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10日前,報送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的書面材料;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提請任免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和說明任免理由,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審議撤銷職務案時,被提出撤銷職務的人員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十六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其提出和審議程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可以由全體會議進行審議,或者先由分組會議進行討論,再由全體會議審議。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監督個案,審議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違法的,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發出法律監督書。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並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提出的臨時動議,獲得四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附議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上述工作報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5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主任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對工作報告進行審議,並由主任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由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執法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可以對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者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簽閱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限期作出答覆。

第五章 評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工作評議,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述職評議。
第二十八條 評議可以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也可以由常務委員會委託主任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進行,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述職人員應當根據評議要求作工作報告或者述職報告,並回答問題,聽取意見。對評議意見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進行解釋和申辯。
第三十條 被評議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被評議單位的上級機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評議會議。
第三十一條 評議後應當形成評議意見。被評議單位或者述職人員應當根據評議意見,在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質詢

第三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人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並由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質詢結果的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五條 提質詢案人如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繼續質詢,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要求再作答覆。必要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並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四十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作出調查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對一項議題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議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參加投票方為有效,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規案、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人事任免案表決應按先免後任的程式逐人表決;經到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也可以合併表決。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九章 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的公布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自通過之日起3日內在《珠海特區報》公布。
第四十七條 任職、免職或者撤職,以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並以正式檔案通知提請機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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