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

1989年3月9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0.08
  • 實施時間:2006.10.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預備會議的舉行,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五章 工作報告的審查,第六章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七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第八章 詢問、質詢案,第九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第十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查和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積極負責地參與大會各項議案的審議、報告的審查、選舉和表決等活動。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前書面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主要議程建議通知代表。
臨時舉行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自治州、設區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雲南部隊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小組,並確定分組會議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審查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審查。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次會議預備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的第一次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從主席團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表決議案的辦法、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對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和審查。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要求,主席團可以安排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決定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書面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正常進行。
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少數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同使用漢文、漢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應當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翻譯服務。

第三章 預備會議的舉行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決定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閱讀、醞釀會議將要審議的議案和審查的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和審查準備;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詳細材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應當向代表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議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同時也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向主席團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提出報告,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予以審議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委員會應當於當年的11月前審議或者研究完畢,答覆提議案人,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凡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五章 工作報告的審查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作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的工作安排。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經審查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查中提出的主要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應當綜合代表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報告單位。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工作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章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地方財政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省本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全省地方財政預算草案及相關資料一併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可以邀請其他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各代表團審查,同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大會秘書處受主席團委託,起草關於全省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決議草案、關於全省上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七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籤名。
提名的候選人符合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候選人的得票情況,由總監票人當場向會議主持人報告。選舉和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主席團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依法確定差額比例,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經過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仍少於應選名額,其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選舉辦法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先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再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該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決定。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時,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詢問、質詢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或者審查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出說明。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審查和研究時,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九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機關和組織應當於會議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半年辦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於下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辦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應當將辦理的基本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第十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況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情況、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或者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選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不超過15分鐘;就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表決,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電子表決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月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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