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發布日期:52016-03-24
  • 成文日期:2016-03-24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四、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六、刪去第十八條。
七、刪去第十九條。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並刪去該款第二項。
十、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三、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四、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五、將有關條文中的“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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