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法

懷柔區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法
第一章 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全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綜合治理的管理模式,全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區內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要以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責任書或逐級下發目標管理實施方案的形式,明確每年的工作重點,對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估和獎懲。
第四條 編制區、鎮鄉財政年度經費預算時,要保證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管理經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提倡村級增加投入,保證轄區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加強計畫生育隊伍建設。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各有關單位要根據人員的調動,及時調整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成員,確保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宣傳員隊伍的健全穩定,職責分工明確,做到機構、人員、職責、報酬四落實。
第六條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各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控制計畫生育群訪、集體訪和越級訪;杜絕瞞、漏報違反政策生育的現象,確保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字真實可靠。
第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宣傳、管理與服務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要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以房管人”的原則,以計畫生育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出租房屋戶、用工單位和為流動人口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的權利與義務。
區住房城鄉建設、人力社保、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要配合計畫生育主管機關,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宣傳、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八條 在懷註冊的合資、獨資、個人投資企業中的育齡人群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和企業共同負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與所在鎮鄉、街道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簽訂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 生育政策與技術服務
第九條 居住在本轄區的所有育齡人群均享有生育的權利,也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應當嚴格執行現行生育政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家庭,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逐級審核上報,經區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生育。
第十條 依照《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4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28周歲。
第十一條 各鎮鄉政府、計畫生育主管部門、醫療衛生部門應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避孕藥具按計畫逐級下發,由村(居)民委員會、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發放到育齡民眾。區人口計生委應對藥具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孕、環情檢測,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術,輸卵管、輸精管結紮術,計畫生育併發症診治)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市、區、鎮鄉三級財政各負擔三分之一。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免費技術服務範圍、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免費項目結算及收費標準。
區人口計生委負責對計畫生育手術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會同區財政局、區衛生局等部門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定點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婚前教育和優生指導,開展以已婚育齡婦女生殖道感染為主的婦女病普查普治、隨訪服務,承擔計畫生育及生殖保健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四條 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女職工除享受《條例》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各發給50%,具體發放渠道如下:
(一)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在區人力社保局檔案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的,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的,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三)檔案關係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四)農村居民、占地轉非、無業散居的非農戶,由戶籍所在地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慕田峪長城旅遊區辦事處轄區內的農業、非農業人員,由慕田峪長城旅遊區辦事處發給。
第十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發放渠道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六條 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下(含)的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發放渠道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七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由區政府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領取一次性經濟幫助的獨生子女父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指定醫院出具的子女傷殘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證明);
(三)戶口本;
(四)結婚證。
以上材料經逐級審核後,由區人口計生委負責落實。
第十八條 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當事人,應具有本區戶口。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或轄區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期間內應當兌現的獎勵費(包括每月10元的獎勵,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獎勵,符合條件不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進行統計、核實並按規定兌現。獎勵費用可由各有關單位、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發放,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二十條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責成專人負責各村(居)委員會獎勵費名單、金額核實工作,按時將兌現表報主管鎮鄉長(主管主任)、鎮鄉長(主任)審批,並交財政部門核實後,劃撥至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賬戶,定期以村(居)委員會為單位發放到每個獨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一條 區人口計生委負責各單位獎勵費發放情況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人口計生委要於每年9月30日前對全區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進行統計、調查,報區財政局審核後由區人口計生委落實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協助人口計生部門做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工作。
區民政局要協助做好因節育手術導致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困難者的社會救濟工作,做好對依法收養子女、撿拾棄嬰家庭的登記工作。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社會救濟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區農委在擬訂和調整農村經濟政策時,要有利於農村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對農村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區人力社保局在執行勞動用工、勞動保險、職工福利等項政策時,要有利於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獨生子女家庭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精神文明各項考核中,作為“一票否決”的指標。未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以及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並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並實行離任審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照《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規定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幹部、職工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違反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在給予農村福利待遇時應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幹部的,應予解聘。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超計畫生育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人口失控的地區和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借計畫生育之名亂罰款、亂收費等損害民眾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查處;對違反再生育行政審批程式規定的行政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懷柔區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法》(懷政發〔200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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