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9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
  • 相關:《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
  • 定位:決定
  • 地點:湖南省
正文
(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實用人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不適用本條例”。
三、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職業教育,把發展職業教育擺在重要位置,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五、第五條修改為:“職業教育應當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因地制宜發展初等職業教育,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中後分流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結構合理的職業教育體系”。
六、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規劃職業學校布局,負責職業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教學業務指導和學歷認定。”。
七、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的管理與評估認定,組織職業技能鑑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用人單位做好職業教育畢業生、結業生就業工作”。
八、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財政、人事、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教育工作”。
九、第十條、第十一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科技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與教育行政部門配合,按照農科教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辦好農業職業學校和鄉鎮農科教中心。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發展規劃,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辦好所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十、第十二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職業教育實行國家、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社會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辦學”。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資源的統籌,合理設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提高職業教育效益”。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實用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畫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鼓勵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十二、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舉辦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培訓班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十三、第十五條修改為:“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設定專業、工種,並經充分論證後分別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職責許可權審批。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勞動力市場和職業崗位的需要確定培訓項目,並接受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
十四、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管理體制,依法自主辦學,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十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以教育教學為中心,面向社會,社會教育教學與生產經營、科技推廣和社會服務相結合。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設與專業、工種相適應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縣和不設區的市以及鄉鎮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其他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分別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提供。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學生對口實習,提供技術指導和勞動保護;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十六、刪去第二十一條。
十七、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教育研究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廣職業教育研究成果”。
十八、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辦好職業師範院校和教師培訓基地。各類高等院校應當根據需要為職業教育培訓教師。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職業教育教師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舉辦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安排職業教育教師進修培訓”。
十九、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職業教育教師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到當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擔任兼職教師。各部門應當按照教學需要和專業對口的原則,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任教”。
二十、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職業教育的經常性財政撥款,根據財力狀況安排一定數額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
“省、市兩級教育基建經費用於普通中專和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的基建經費應當逐年增加。
“教育費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的職業教育費用”。
二十二、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發給相應證書:
“(一)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學校發給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二)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班畢業、結業生,由學校發給經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三)短期職業培訓班結業生,由舉辦單位發給經審批部門驗印的結業證書;
“(四)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或者技能等級鑑定的專業、工種,經任職資格和職業技能機構考核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發給職業資格證書”。
二十三、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結業生就業,堅持面向社會、公平競爭、自主擇業、擇優錄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簽訂就業契約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均須履行契約。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考試、考核合格,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升入高等學校”。
二十四、刪去第八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九章改為第八章。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六、本條例有關條款中的“勞動行政部門”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此外,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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