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於2004年4月1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
- 所屬地:湖南省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通過時間:2004年4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決定,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技術交易行為,繁榮技術市場,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其他與技術市場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技術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鼓勵開展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信息交易;鼓勵境外、省外組織和個人進入本省技術市場從事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域、行業、隸屬關係、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技術交易活動,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發展技術市場與技術交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技術市場規範
第七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誠信的原則。
第八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技術交易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在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技術交易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進行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通過技術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招標會、科技集市、常設技術市場、網上技術市場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技術交易出讓方必須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持有者,並保證其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可靠性;中介方應當保證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受讓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一)侵犯他人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二)假冒、冒充專利技術;(三)提供虛假技術信息、檢測結果、評估報告;(四)做虛假廣告、宣傳;(五)串通招標、投標;(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技術契約,損害國家利益;(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提倡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技術契約文本訂立技術契約。
第三章技術市場服務
第十三條
鼓勵興辦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活動提供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
第十四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組織章程;(二)有明確的技術交易服務範圍;(三)有與服務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四)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員和科技評估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員在經紀活動中,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智慧財產權等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 技術市場各類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培訓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譽信息。
第十八條 鼓勵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依法開展技術成果入股、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轉讓、高新技術企業的增資擴股以及含有技術參與的併購業務,促進技術成果與其他資本的結合。
第四章技術市場發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扶植、指導、監督,促成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
第二十條 企業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或者佣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
事業單位支付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或者佣金,可以在事業費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申請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其技術契約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條件進行認定。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契約,出具認定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認定技術契約不得收費。
技術交易當事人持技術契約認定證明,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定,其技術交易的收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禁止利用無效技術契約或者虛假技術契約,以及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契約認定證明。
第二十二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從事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中介服務的收入,可以視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按照科研機構待遇享受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前款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認定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中介方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取佣金。
第二十三條 轉讓職務技術成果的單位應當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技術受讓方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從實施該項技術新增留利中提取獎酬金,獎勵為實施技術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在職人員由單位組織或者經單位同意,到外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服務,所得報酬與單位分成的,個人所得比例由個人和單位議定,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在職人員可以以個人的非職務技術成果到企業入股,按照股份分享收益。
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和本人的物資、技術條件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個人所有,但不得侵害單位和他人的技術權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農村技術市場的發展。
農業實驗示範單位(基地)、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站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開發和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其技術交易收入按照國家對科研機構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技術交易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專用技術交易發票。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科技推廣機構和服務體系,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引導和扶持建立綜合性或者專業性常設技術市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技術市場信息網路平台,拓寬信息渠道,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發展網路技術市場和網路技術交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虛假技術信息、檢測結果、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員提供虛假技術信息進行技術中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機構或個人的技術經紀從業資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三、對《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並將其中的“百分之三十”修改為“百分之五十”。
(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