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1.06
  • 實施時間:1993.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貿易管理,第三章 技術契約管理,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稅收管理,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從事技術貿易,繁榮技術市場,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委託和合作技術開發等技術貿易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技術市場應堅持放開、搞活、扶持、引導的方針,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
技術貿易可以通過博覽會、交易會、招標會、信息發布會等形式進行,可以通過技術貿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進行。
第四條 從事技術貿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發展技術市場創造條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工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技術貿易活動;
(三)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進行技術市場綜合統計分析,提供技術市場信息;
(五)技術市場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
(二)查處或者協同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查處無效技術契約;
(三)查處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八條 有利於生產力發展,能夠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均可以進入技術貿易市場。
進行技術貿易活動,不受地域、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均可以依法進行技術貿易。
在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貿易。
第十條 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應當真實可靠。處於實驗階段的技術,交易時應予說明。
進行技術中介服務,不得提供虛假技術信息,不得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
第十一條 從事技術貿易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涉及國家秘密的技術進入技術市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刊播、設定、張貼技術廣告,必須查驗證明,保證廣告內容與有關的技術檔案、技術證書或者技術成果鑑定書相一致。
技術廣告客戶必須保證廣告內容真實可靠,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廣告經營者和用戶。
第十三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專門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技術貿易機構,須經縣級以上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憑技術貿易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取得技術貿易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機構的合併、分立、撤銷、遷移以及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應分別到原審批登記的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舉辦技術博覽會、交易會、招標會、信息發布會等大規模技術貿易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和從事技術貿易的單位、個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第三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進行技術貿易,應當訂立書面技術契約。
技術契約的訂立、變更和解除,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技術契約訂立後,技術出讓方可以自技術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技術契約進行審查認定,核定技術性收入總額,發給登記證明;對於包含部分非技術交易的契約,應當就其屬於技術交易的部分進行登記。
在職人員就非職務技術成果轉讓訂立的技術契約,申請認定登記時,應提交所在單位確認的非職務技術成果證明。
第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予以變更、解除的,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依法被有關機構撤銷、宣布無效時,有關機關應當通知該技術契約的原登記機構。
第二十條 技術契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貿易當事人憑技術契約和認定登記證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優先安排科技貸款;
(二)技術貿易收入免徵營業稅;
(三)技術貿易純收入未超過免稅額度的,免徵所得稅;
(四)新產品開發,減免產品稅和增值稅;
(五)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假技術契約騙取優惠待遇。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稅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技術貿易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應當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技術的成本、技術成果開發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及承擔的責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 技術貿易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的技術貿易收入應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照章納稅。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安排的技術市場發展基金,應當按照定期還本、有償使用的原則,用於技術成果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第二十七條 在職人員由單位組織或者經單位同意,到外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服務,所得報酬與單位分成的,個人所得比例由個人和單位議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在職人員業餘技術貿易收入全部歸個人。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在技術市場管理和技術貿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技術出讓方應當從技術貿易純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獎酬金,獎勵直接從事該項技術開發的人員。提取的獎酬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第三十條 技術受讓方應當從實施該項技術新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酬金,獎勵作出直接貢獻的人員。提取獎酬金的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舉辦技術博覽會、交易會、招標會、信息發布會等大規模技術貿易活動,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手續;拒不辦理的,責令停止技術貿易活動,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技術貿易機構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的,以及技術貿易機構合併、遷移、撤銷和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利用假技術契約騙取優惠待遇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部門註銷認定登記,追回各種優惠待遇,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三十四條 技術貿易中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在技術貿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或者以虛假技術信息牟利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在技術貿易活動中,刊播、製作、張貼虛假廣告的,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統計資料的,偷漏國家稅收的,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技術貿易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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