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是為促進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河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23年6月1日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草案修改,

發布歷程

2022年8月3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匯報座談會。
2023年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鄭州舉行,《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草案)》提請二次審議。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河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改革創新、科學發展、公平公正,堅持醫療衛生事業公益性原則,實施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融入各項政策,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將公民主要健康指標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並重,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完善中醫藥行業管理制度和政策舉措,推動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提升中醫藥健康服務水平,提高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質量,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療和衛生應急等方面作用。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積極參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資源配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趨勢、醫療衛生與健康服務需求,科學編制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均衡配置醫療衛生資源,以基層為重點,優先支持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需要,優先保障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用地需求,並徵求衛生健康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街道舉辦標準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行政村舉辦公有產權標準化村衛生室。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交通、經濟發展等因素,在城區之外,依託現有鄉鎮衛生院建設若干中心鄉鎮衛生院,達到二級綜合醫院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高水平省級醫院,提供急危重症、疑難病症診療和專科醫療等服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提供綜合性或者專科醫療等服務。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等,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診療,以及急危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省級醫學中心、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和縣域醫療中心建設,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帶動全省醫療服務水平提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設定區域特色專科,實現區域內和專科領域內的醫療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臨床專科均衡、持續發展;加強政府舉辦的醫院、婦幼保健機構中醫藥科室建設,將中醫專科建設納入各級專科中心、醫學中心建設規劃;加強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老年醫學科和康復醫學科建設,鼓勵將部分公立醫療機構改建、轉型為老年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和安寧療護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建設:
(一)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專病防治機構、傳染病醫院和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科室標準化建設;
(二)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
(三)設定完備的健康教育機構,建設健康教育服務基地;
(四)按照保健與臨床相結合的設定要求,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
(五)加強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
(六)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機構建設,依託符合條件的院前急救網路醫院建設標準化急救站點;
(七)加強血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將獻血屋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為流動採血車停放提供支持;
(八)加強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建設,強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定並控制規模。
第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按照規定編制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促進區域內醫用設備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功能定位、醫療技術水平、學科發展和健康服務需求,合理配置適宜設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設施建設,鼓勵規劃建設公民健康教育基地,並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建設、改造、配備必要的特殊健康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養結合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醫養結合機構,整合最佳化鄉鎮(街道)、社區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的醫養康養服務網路。
新建社區應當合理配套規劃建設社區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實現毗鄰建設、服務銜接、融合發展。
新建社區的社區醫療衛生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強社區托育設施建設,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設,完善醫療衛生信息基礎設施,最佳化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推進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醫療保障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實現健康管理、醫療保障數據共享,推動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的套用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醫療健康、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保障機制,規範發展遠程醫療、網際網路醫院等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促進優質醫療衛生、醫療保障資源的普及與共享。
第三章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政府免費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費用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動態補充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可以將針對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務內容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開展專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和臨床救治,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康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社區建立協作機制,逐步實現預防、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有機銜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突發急性傳染病以及愛滋病、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控制度,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降低傳染病危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疫情防控能力建設,合理布局應急性防控救治醫療機構,建立省級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設區的市加強傳染病醫院或者綜合醫院傳染院區應急性救治建設,加強疫情研判,依法適時最佳化調整疫情防控方案和措施,科學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統籌做好物資供應保障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向居民免費提供免疫規劃疫苗。居民有依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擴大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範圍,最佳化免疫規劃疫苗品質,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需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備案並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製、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婦幼保健機構為核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大中型醫院和相關教學科研機構為支撐的婦幼健康服務網路,引導公民樹立健康生育理念,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等服務和常見病防治服務,促進生殖健康,預防出生缺陷,提升婦幼健康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友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健全老年醫療服務網路,為老年人提供健康評估、疾病預防、疾病診治、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和醫養康養結合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推動長期護理保險工作,提升長期護理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及其保障體系,採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建立完善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康復救助銜接機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實行康復與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精神障礙等防控與管理,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體系,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定期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險因素開展監測,加強綜合防控干預,按照規定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早診早治適宜技術納入診療常規;
(二)對職業病危害高風險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加強重點行業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健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制度,提高健康教育服務能力,完善職業病防治服務體系;
(三)完善地方病防控策略,結合不同種類地方病特點,落實綜合防治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區生產生活環境,減少致病危害因素,有效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害;
(四)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及社會組織、家庭等相銜接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熱線服務、心理評估、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精神科治療等銜接合作的心理干預和心理援助模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實現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相銜接,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時、規範、有效的急救服務;支持在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設立急救站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紅十字會等應當加強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或者具有急救資格和能力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開發適合基層套用的醫療衛生技術。開展城市醫院對口支援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城市醫療集團、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專科聯盟、遠程醫療協作網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連續的醫療衛生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建立家庭醫生服務團隊,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約定的健康管理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符合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開展簽約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多渠道收付費機制。簽約服務經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等分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適當財政補助。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醫療技術的臨床套用實施分類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套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技術能力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約診療、日間手術、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便捷服務措施,推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建立多學科會診制度,推動門診和住院多學科診療模式制度化,提升綜合診治水平。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範等有關要求合理診療,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公民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
第四章 藥品供應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健全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加強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實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提高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可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強基本藥物使用管理。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鼓勵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制度,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管理,完善醫療器械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醫療器械追溯、檢驗檢測和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及時收集匯總分析藥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監測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秩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做好集中採購的組織實施,將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執行集中採購政策納入協定管理和實施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醫療機構落實集中採購政策。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集中採購,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及醫用耗材,並按照規定及時結算貨款。公立醫療機構應當通過省級醫藥採購平台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並嚴格執行藥品和醫用耗材零差率銷售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通過省級醫藥採購平台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
集中採購中選企業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和供應保障。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醫藥儲備,制定科學、合理的藥品儲備目錄,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需要。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整合醫療、教育、科技、生產企業等優質資源建立省級藥品研發創新平台,培育區域性創新平台和開放實驗室,加強藥品研發、測試、生產,全面提升藥品創新能力。
以臨床價值為導向,支持對疾病具有明確或者特殊療效的藥物創新,支持對傳染病有明顯預防作用的疫苗、藥物和診療技術創新,支持遺傳性疾病、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的快速診斷及新型診斷試劑、化學藥高端製劑、生物技術藥物等創新藥物研究開發,提升創新水平。
加強本省中藥材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支持豫產道地中藥材種植養殖規範化、生態化、規模化發展,完善標準體系,加快產業發展。支持中藥新藥、新型中藥飲片、醫院中藥製劑和以中藥為原料的其他產品的研發、生產和套用。
第四十三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部門、省醫療保障部門探索制定醫療聯合體內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製劑調劑及使用管理制度,促進其在城市醫療集團、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內共享使用。
第五章 健康促進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健康教育制度,加強健康教育工作及專業人才培養,完善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積極倡導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理念,提高公民的健康素養。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條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規定,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倡定期開展健康檢查,保護職工健康。鼓勵用人單位開展職工健康指導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和技能。
醫療衛生、教育、體育、宣傳等機構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宣傳和普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結合實際對患者的合理用藥、營養膳食和預防保健等給予適當的健康指導。
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健康科普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等活動。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發和套用健康教育處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和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制度,並按照國家規定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體系。
學校按照規定配備校醫,設定和完善衛生室、保健室等。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完善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全民健身指導服務,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方法,推動體育與醫療融合發展,推廣體育與醫療結合的健身服務和傳統健身項目。
支持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民眾踐行健康強國理念,提倡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促進居民心理健康。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快愛國衛生與基層治理工作有機融合,依靠和動員民眾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不斷完善公共衛生設施,改善環境衛生狀況,加強衛生城鎮創建,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健康單位等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的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加強飲用水、空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環境健康影響評價,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健康飲食習慣,減少不健康飲食引起的疾病風險,開展居民營養狀況監測,加快推進合理膳食及營養改善工作,推動構建全方位的食育工程推進體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臨床營養科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經濟欠發達地區、重點人群營養干預計畫,開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營養改善行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國民營養計畫,大力發展食物營養健康產業和傳統食養服務。
支持食品生產企業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最佳化產品營養結構,研發並提供安全、營養、健康的食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加強食品、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減少吸菸對公民健康的危害。
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含電子菸),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室內區域可以劃定或者設定吸菸區。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推行黨政機關、幼稚園、中國小校、醫院等無菸環境單位建設。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健康指標相適應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投入機制,將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並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保障和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運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多渠道籌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力推進大數據套用,推行多元複合式醫保支付方式。積極探索符合中醫特點的支付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協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協商談判機制,促進醫療機構集體協商,科學制定區域總額預算,與醫療質量、協定履行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鈎。逐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可持續籌資和保障水平調整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確保醫療保障基金足額支付並有效使用。
對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實行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付費,強化總額預算管理,建立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本行政區域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對公立醫院的補助政策,落實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院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
對公立醫院承擔的公共衛生任務給予專項補助,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經費,強化財政補助與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結果掛鈎關係,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健康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健康人才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加強引進培養醫療衛生高層次人才,加大基層和緊缺專業人才的培養扶持力度,加強醫學高等院校建設,最佳化學科專業設定,深化醫教協同,推進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健康發展,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根據疾病譜變化和醫療保健需求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加強全科醫生和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康復治療、心理治療、健康管理等人才培養和使用,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
第六十條 創新公立醫院人員編制管理。按照公立醫院編制標準,確定公立醫院人員編制總量並動態調整;在縣域編制總量範圍內,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保障力度,進一步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統籌解決人才引進和人員編制問題。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人才類別制定不同職稱評價標準,完善基層評價標準,對基層一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醫療水平高、技術能力強、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評審意願的三級醫院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試點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權利。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薪酬制度改革力度,推動薪酬總量核定常態化。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可以主要用於人員獎勵。
對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政府獨立設定的婦幼保健機構實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保障政策,可以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自主決定內部績效工資比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實行財政全額保障,在確保履行職責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社會化服務,收益用於疾控能力建設,合理核定其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提升其服務能力,並落實村衛生室運行補助政策,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政策。
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推動實現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縣管鄉用、鄉聘村用。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風險防範制度,利用醫療責任保險等風險分擔形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衛生科技創新體系,建立健全醫療衛生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促進多領域技術融合,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公共衛生等技術保障能力。
鼓勵醫療機構、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優勢企業等創新主體,圍繞衛生健康領域重點方向、重大需求開展科技攻關,建設研發創新平台,以平台建設帶動關鍵技術的提升與成果轉化套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醫療衛生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行風建設工作體系,加強醫德醫風教育,促進廉潔從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積極培育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支持其參與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制定、醫療衛生評價、評估、評審等工作。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水平、健康生活、健康服務、健康環境、健康保障、健康產業等指標納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健康發展成效評價體系。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用設備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吸收行業組織和公眾參與。評估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並作為評價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等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和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監管。
第六十九條 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和訴訟等途徑依法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警醫數據共享與警醫聯動處置機制,加強醫療糾紛等涉醫事件的風險評估、預警、信息通報和協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嚴厲打擊擾亂醫療衛生機構正常秩序和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核實、處理、答覆。
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投訴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草案修改

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院、醫院等進行了實地考察並召開座談會後,《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修改。
關鍵字1:強化政府職責
醫藥衛生事業關係億萬人民的健康,關係千家萬戶的幸福,是重大民生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把維護人民健康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著力改善基層基礎設施條件,破解衛生健康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
此次修改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總則中強化政府職責。根據這一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人力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關鍵字2:方便民眾就近就醫
鄉鎮是健康服務的關口前沿和主陣地,加強鄉鎮醫療衛生機構,讓民眾在家門口治好病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關鍵。為推動縣域醫療衛生資源均衡布局,方便民眾就近就醫,國家提倡重點支持建設一批能力較強、具有一定輻射和帶動作用的中心鄉鎮衛生院。
對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明確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交通、經濟發展等因素,在城區之外,依託現有鄉鎮衛生院建設若干中心鄉鎮衛生院,基本達到二級綜合醫院服務能力。
關鍵字3:贏得“黃金救治時間”
目前的120中心急救站點,大多設在縣級醫院,在救治偏遠鄉鎮急危重症病人時,從縣城出發往往在路途中錯過救治時機。目前,我省部分鄉鎮衛生院已經達到二級綜合醫院服務能力,如果在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設立急救站,能第一時間給予有效的救治和分診,大大縮短救治時間。
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意見,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鼓勵在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設立急救站點”等內容,托底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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