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性少數群體的身心健康

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體面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多個條款可以作為健康權這一基本權利的依據。2020年,中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步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通過並實施,明確保護公民健康權。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以“全民健康”作為建設健康中國的根本目的。

由於污名與歧視,中國性少數群體面臨著比大多數人更嚴峻的身心健康方面的挑戰。這集中表現在:男同性戀與跨性別中存在著較高的愛滋病病毒感染率,對性少數群體的病理化及由此引發的嚴重侵犯人權的扭轉治療實踐,以及與跨性別者相關的健康需求的滿足上,如激素治療和性別重置手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性少數群體的身心健康
  • 外文名: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Sexual Minorities in China
現狀,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愛滋病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病理化和扭轉治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跨性別者健康需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場域的表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審議發言,在《禁止酷刑公約》審議中的發言,在中國第三次普遍定期審議上的發言,在聯合國大會上首次針對多元性別議題的發言,涉及性少數群體身心健康的影響性訴訟,“駐馬店被精神病案”,起訴杭州市整形醫院侵權案,訴南京東方醫院違反變性協定案,

現狀

中國性少數群體,尤其是男同性戀群體有著較高的愛滋病病毒感染率,承受著作為同性戀者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雙重污名。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愛滋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的《2020年預防愛滋病最新核心信息》顯示,近年來,中國新診斷報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中,95%以上通過性途徑感染,非異性傳播約占30%。該文同時指出,不安全性行為是導致愛滋病性傳播的主要原因,這些不安全性行為包括:沒有保護的男性同性性行為、非固定性伴性行為、有償性行為等。
與較高的感染率相對的,是較低的檢測比例。2016年一份報告指出,在全部 1205 名調查對象中,有 33.3%的男同性戀及男雙性戀(GB)沒有做過愛滋病自願諮詢檢測,不檢測的原因中包括不知道去哪裡檢測(25.2%)、擔心個人信息被泄露(16.2%)、害怕被觸及隱私(15.2%)、擔心別人知道自己的性少數身份(14.1%)等。這可能是因為男男性行為者已經承擔著社會的污名化,而一旦被發現為愛滋病病毒陽性,則會面臨雙重污名的風險。
中國仍未完全實現對性少數群體的去病理化,且針對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扭轉治療仍普遍存在。於2001年頒布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已經將同性戀與雙性戀從精神疾病的名單中剔除,但仍將跨性別和“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並認為可以治療。這為對性少數群體實施“扭轉治療”(又稱為“矯正治療”)提供了“理論”基礎。
所謂的扭轉治療是一個總括用語,“泛指各種基於一種信念的干預,這種信念認為一個人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包括性別表達,只要不屬於特定環境和時間中其他行為者心目中的理想規範範疇,都能夠而且應該被改變或壓制,尤其是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者、跨性別或多性別者。因此,這些做法一律都是要實現從非異性戀到異性戀的轉變、從跨性別或多性別到順性別的轉變。”扭轉治療具有歧視性質,因為它是基於對多元性別需要“糾正”的錯誤認識,這種做法本質上是有辱人格的、不人道的和殘忍的,同時這種所謂“治療”會對性少數群體造成深刻的身心損害。
在中國大陸,扭轉治療的實踐仍普遍存在。劉艷等人於2016年發表的《精神衛生與心理諮詢從業人員對同性戀群體態度研究》顯示,在996份有效問卷中,33.5%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是心理疾病”,11.3%認為“同性戀是道德缺陷”;近87%的受訪者認為部分人或所有人的性傾向是可以改變,36.2%對扭轉治療持支持態度,且有13.7%曾經或正在開展針對性傾向的扭轉治療。
近年來,對性少數群體病理化的政策檔案又有了新的變化。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衛健委)頒布《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推廣使用世界衛生組織最新修訂公布並經衛健委組織編譯的ICD-11中文版,該檔案徹底實現了對性少數群體的去病理化。然而2020年同樣由衛健委頒布的《精神障礙診療規範》,仍然將跨性別者歸為“性身份障礙”,並仍然將“易性症”作為此種性身份障礙的臨床表現。上述兩份檔案在內容上是自相矛盾的。
除了上述挑戰,跨性別者在身心健康方面還有著使用激素治療和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健康需求。根據一份2017年樣本量為2060的調查報告,62%的跨性別者有激素治療的需求,但有71%的跨性別認為在國內獲得安全、可靠的激素類藥物信息是很困難的。在手術需求方面,51%的跨性別者有性別重置手術的需求,但高達 89.1%對性別重置手術有需求的跨性別者報告因為某種原因被迫無法手術,其中法律政策障礙是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最新的《性別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手術對象必須提交包括“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相關證明”“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患者無在案犯罪記錄證明”在內的一系列證明檔案且手術對象必須滿足“對變性的要求至少持續 5 年以上,且無反覆過程”“未在婚姻狀態”“年齡大於20歲”等條件。在實踐中,“告知直系親屬”的要求實際變成了必須取得家屬同意,否則醫院就拒絕手術,這給有手術需求的跨性別者造成極大困擾,甚至有人因此自殺;要求“無在案犯罪記錄證明”亦涉嫌前科歧視,且未區分犯罪性質,有違公平;對年齡大於20歲的要求也與中國法律規定的年滿18周歲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有自決權;要求“未在婚姻狀態”導致部分未離婚的跨性別者無法接受手術,屬於對當事人婚姻權的不合理限制。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愛滋病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病理化和扭轉治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2018)
國家衛健委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家族中國合作中心、中華醫學會及有關醫療機構專家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進行了編譯,形成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以下簡稱ICD-11中文版),並下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要求充分認識統一疾病分類代碼的重要意義,積極推進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
在ICD-11中,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均不再被認為屬於精神障礙。其中,對跨性別相關的診斷作出了一些新修正。首先,修改了對跨性別狀態的描述,即將ICD-10當中使用的“易性癖”(transsexualism)和“兒童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of children)修改為“青春期和成年期的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adolescence and adulthood)和“童年期的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childhood)。並且將性別不一致從“精神和行為障礙”(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一章中移至“與性健康有關的狀況”(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一章。這樣做的原因在於,醫學界的國際標準已經不認為跨性別狀態屬於一種精神障礙,但由於研究表明跨性別狀態及其社會污名與性行為、遭受暴力和性傳播疾病之間具有聯繫,因此ICD-11此舉也是為了確保跨性別者可以獲得性別肯定的醫療服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2020)
在“第十三章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第九節性身份障礙”中,仍保留了“性身份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將其定義為:“是指個體所體驗或行為表現出來的性別與其生物性別不一致, 導致該個體的主觀痛苦, 並希望通過使用激素或性別重置手術的手段得到自己渴望的另外一種性別。 臨床上可以分為性別改變症(易性症)、雙重異裝症和童年性身份障礙。”雖然該檔案推薦的治療原則 “通過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律等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多學科或跨領域的聯合治療小組對患者進行科學干預和綜合治療, 包括激素治療、 外科手術治療(性別重置手術)、家庭支持治療、個體心理治療、法律顧問以及其他幫助(毛髮治療、演講和舉止訓練等)”是符合ICD-11標準的,但仍然將跨性別狀態視為一種精神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跨性別者健康需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醫院工作制度》(1982)
施行手術的幾項規則
6.實行手術前必須由病員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體表手術可以不簽字),緊急手術來不及徵求家屬或機關同意時,可由主治醫師簽字,經科主任或院長,業務副院長批准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試行)》(2009)(失效)
【定義】本規範所稱變性手術,是指通過整形外科手段(組織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別與其心理性別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並重建新性別的體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徵。
【技術管理基本要求:對“患者”提供證明的要求】手術前患者必須提交的材料:
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患者無在案犯罪記錄證明。
有精神科醫師開具的易性癖病診斷證明,同時證明未見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經心理學專家測試,證明其心理上性傾向的指向為異性,無其他心理變態。
患者本人要求手術的書面報告並進行公證。
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變性手術的相關證明。
【技術管理基本要求:對“患者”條件的要求】手術前患者必須滿足的條件:
對變性的要求至少持續 5 年以上,且無反覆過程。
術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療 1 年以上且無效。
未在婚姻狀態。
年齡大於20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手術禁忌證。
《性別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
【定義】本規範所稱性別重置技術,是指通過外科手段(組織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手術對象的生理性別與其心理性別相符,即切除原有的性器官並重建新性別的體表性器官和與之相匹配的第二性徵的醫療技術。
【技術管理基本要求:對手術對象提供證明的要求】實施主體手術前,手術對象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並納入病歷:
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手術對象無在案犯罪記錄證明。
有精神科或心理科醫師開具的易性病診斷證明。
手術對象本人要求手術的書面報告並進行公證。
手術對象提供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相關證明。
【技術管理基本要求:對手術對象條件的要求】手術前手術對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對性別重置的要求至少持續 5 年以上,且無反覆過程。
術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療 1 年以上且無效。
未在婚姻狀態。
年齡大於 20 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手術禁忌證。
《性別重置技術臨床套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版)》(2017)
明確了性別重置技術的醫療質量控制指標。要求擬開展限制臨床套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本規定的條件方可開展,並按照要求參加醫療技術的質量控制工作。

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場域的表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審議發言

2014年10月23日,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第七、八次定期報告進行審議。委員會人權專家林陽子女士將問題聚焦於對LBT女性的歧視和醫療轉化上,得到了中國代表(其時供職於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牟虹女士)的回覆。
“林陽子:我們也得到些訊息說,對於同性戀、跨性戀(跨性別)的婦女有歧視,中國對於精神病的定義,把同性戀還說成是精神病的問題,而且有一些醫學界還在要來轉化這些人,還繼續這種治療,對於這些婦女的歧視好像比較普遍,我想了解一下締約國的看法,你們是不是要確保國際關於性傾向和性身份的這些醫療標準,你們是怎么看的?你們怎么樣來設計教育的方案,來促進大家對於國際標準的理解、並且宣傳的標準?”
“牟虹:謝謝林陽子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實際上呢,在中國,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的,不會因為你的性傾向如何而遭到歧視。那應該說中國社會對這些人,這一類人群越來越寬容,中國的一些民間機構也開展了關於同性戀問題的專門研究。也有專門為同性戀群體服務的社會組織,為TA們提供培訓啊、諮詢啊等服務。政府有關機構呢也是盡力地為TA們提供方便,比方說為相關的組織提供註冊、登記啊。比方說中國的一位著名的舞蹈家,他進行了變性以後,她的身份證政府還專門給她進行了更改。她依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能夠活躍在公眾的舞台上。而且我女兒的一位同事就是一位同性戀者,這個絲毫不影響TA在單位跟同事相處、在事業上有所發展。我的回答完了,謝謝。”

在《禁止酷刑公約》審議中的發言

2015年11月17日,中國接受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第五次審議。期間,時任委員會委員的蓋爾(Gaer)女士與中國代表、其時供職於法務部的楊健(音)女士就LGBTI人士的去病化等議題進行了互動。
“好的,下面我再來回答一下Gaer 女士提及的LGBTI的問題。中國並未將LGBTI視為一種精神疾病,不會要求對LGBTI人員強迫治療,更不會將TA們關在精神病院。當然,LGBTI人員在社會上的接受度,以及TA們在就業、教育、健康、家庭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現實問題,是一個需要認真注意的事項。但這不屬於禁止酷刑公約範圍內的問題。好,謝謝。”

在中國第三次普遍定期審議上的發言

2018年11月6日,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對中國的人權狀況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對於其他國家提出的有關SOGIE的議題,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進行了回復。
“我注意到智利等國提及性傾向歧視問題。中國保護LGBT,即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變性者群體的健康權,向所有公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投入,允許自願開展性別重置手術,尊重他們的隱私和家庭。根據《婚姻法》,中國只承認一男一女間婚姻關係,同性婚姻不被承認,這並非是因為歧視,而是基於歷史、文化和價值觀的因素。”

在聯合國大會上首次針對多元性別議題的發言

2019年10月24日,在聯合國大會第七十四屆常會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及文化委員會)的會議中,中國代表團針對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獨立專家的報告進行發言。
“中國代表團認真聽取了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獨立專家的報告,中國反對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暴力。中國相信國際社會也應該尊重各國的歷史傳統和文化,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加強對話和合作,消除各種形式的歧視和暴力,以確保人權的保障和促進包容性。我們也希望獨立專家能在去病理化和去罪化的領域繼續努力。您能否總結一些相關的良好實踐以便與其他國家分享交流經驗?謝謝。”

涉及性少數群體身心健康的影響性訴訟

“駐馬店被精神病案”

2014年4月,余虎(化名)被其妻子發現其同性戀身份。2015 年10月8日,余虎與妻子原本商量去民政局辦理離婚,但是這天一早,其妻子和父母、哥哥一起把他綁住送往駐馬店市精神病院強制治療。院方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將其強行收治。家屬簽署非自願治療知情同意書。2015年10月9日,余虎被強迫簽署自願住院治療同意書。余虎開始被強制治療,“治療”期間未進行任何溝通和醫學方面的檢查;院方將其綁在床上;醫院裡非醫護人員對其侮辱;逼迫其打針吃藥。
2015年10月25日,警方接到有關人士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治療為由的報案,院方迫於壓力於10月26日允許余虎出院,余虎被迫簽署出院同意書、空白病例,並由其親屬辦理了出院手續。
2016年5月余虎向法院起訴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以醫院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對其進行強制治療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醫院支付精神撫慰金 1 萬元,並賠禮道歉。2016年6月13日,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正式立案。
2017年6月26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余虎病情一般,也無自殺、傷人、毀物等行為或危險,不符合強制治療的條件。因此,駐馬店精神病院違背了“精神障礙住院自願原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權。駐馬店市精神病院對余虎的強制治療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權,判令院方在市級刊物上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5000 元。院方抗訴後撤訴。

起訴杭州市整形醫院侵權案

1992年2月27日,李某在杭州市整形醫院做了男跨女的性別重置手術。然而刀口在20天后發炎。之後她在附近醫院檢查,醫生說:“陰道萎縮,陰道口周圍長成一圈硬狀肉環,必須要做補救手術”。於是李某在杭州市整形醫院再次做手術,一周后拆線,她發現不僅“肉環沒被切除,陰道口還被劃了個大口子。
2001年1月19日,李某到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杭州市整形醫院,要求被告賠償繼續治療費1萬元和精神損失費9萬元。變性者公開亮出變性身份狀告整形醫院,這在全國還屬首例。法醫鑑定認為,易性手術後人工陰道形成是否應使用模具無公認標準,根據目前整形醫學發展情況,因缺乏統一的規範標準及依據尚難以認定。鑒於手術前雙方對術後人工陰道能否進行性生活未作約定,故不能用現在的醫學水平去衡量多年前的手術。2002年4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手術和護理過程中無明顯過錯,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的代理律師“呼籲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應當嚴格考核某些醫院是否有做性別重置手術的專家人才、技術設備條件”,“法律界人士也擔憂,目前性別重置手術在國內還未正式成為公開的醫療技術加以推廣,因此中國衛生主管部門尚未制定這些手術的相關規範和標準。醫患雙方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這很難保障那些受易性病之害的患者的合法利益。”

訴南京東方醫院違反變性協定案

2004 年6月,高某和南京東方醫院簽訂合作協定,約定由東方醫院免費為其做性別重置手術,高配合醫院接受配體採訪,保證醫院的獨家報導權。但在高完成鼻子整形和雷射脫須手術後,醫院提出讓他出具相應的證明,以避免日後高某的家人來醫院生出事端。於是她按照要求於7月回到家鄉開了證明,這其中包括:父母、妻子、姐姐、弟弟的同意書;所在村委的認可等。但當高拿著證明來到醫院時,醫院卻以她不具備手術條件為由決定暫緩手術。
南京中院二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協定書有效。高某在已經提供了妻子對於其改變性別所給予的理解和認同的證明後,東方醫院以高不能提供證明其已經離婚的法定檔案為由,單方提出暫緩施行手術,不符合契約約定,也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以高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變性勢必造成同為女性的婚姻,有違我國婚姻法規定為由,作為支持醫院暫緩手術的理由,欠妥。法院認定高某抗訴理由成立。鑒於東方醫院明確表示拒絕為高施行性別重置手術,因此契約繼續履行的基礎已不存在,該契約應終止履行。因導致契約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原因在於東方醫院,故對於高某基於契約享有的權利無法實現的損失,東方醫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約定,東方醫院應承擔高的性別重置手術費用。南京中院參照臨床類似病歷,確定高的損失為5萬元。綜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東方醫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高某損失5萬元。
有法律學者認為,南京中院的判決表現出出人意料的進步立場,認為同性婚姻不受保護的事實不應被用作阻止已婚人士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藉口。法律規定行為而不是後果。法律不禁止某一行為時,其合法性不應被簡單否定。高某決定改變自己的性別,這是一個合法的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而不是婚姻的權利。換句話說,此處置權不能因為聲稱他或她配偶的婚姻利益可能受到影響而損害了人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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