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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5號)和《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精神,進一步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白槓院作機制,構建與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與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相適應的全域全生命周期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全州殘疾龍危坑預防意識與能力顯著增強,殘疾人康復服務質量和水平明顯提高,殘疾人不同生命階段的康復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質永符主量不斷提升。
二、工作任遙碑捉紋務
(一)壓實主體責任,強化殘疾預防工作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衛生健康、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婚前醫學檢查申請者提供優質服務,實海判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對新生兒免費進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和聽力篩查,資助開展地中海貧血、唐氏綜合症、嚴重體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和診斷,開展先天性心臟病等出生缺陷發生率較高疾病的篩查,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及時給予救助。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列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逐步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和範圍;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鍵遙盛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行為發育篩查時,發現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採取有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醫保局、州婦聯、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2. 著力防控疾病致殘。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致殘性傳染病疫情的監控和應急處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治規範、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等制度,對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實施致殘防控,加強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和干預;重點對六種重性精神病、阿爾茨海默症、抑鬱症、孤獨症等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根據地方病流行狀況,實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斷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致殘。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措施,積極採取殘疾預防措施,重點保護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存在職業病危害風險的職工。(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殘聯、州疾控中心,10縣市人民政府)
3. 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林草、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建立災害防禦會商機制,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練、培訓。災害發生後,有關機構應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
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對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治。(責任單位:州公安局、州應急幾重格禁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教育體育局、州紅十字會、州消防救援支隊,10縣市人民政府)
4.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教育體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組織排查治理隱患,重點對公共運輸車輛、旅遊包車、班線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和農機進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責任單位: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農業農村局,10縣市人民政府)
5. 嚴格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高事故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點監管高風險行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機制。(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應急局,10縣市人民政府)
6. 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食品、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管,重點檢測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建立健全安全追溯體系。(責任單位:州市場監管局、州衛生健康委、州農業農村局,10縣市人民政府)
7. 加強飲用水和空氣污染治理干預。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開展飲用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加強城鄉飲用水和自備水源安全監管,指導涉水病區實施改水工程。加強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及時治理干預。(責任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州水務局,10縣市人民政府)
8. 減少兒童意外傷害和老年人跌傷致殘。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公安、民政等部門和殘聯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安全防範教育,對兒童、老年人的意外傷害致殘進行社區和家庭綜合干預,指導殘疾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次生致殘風險。(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9. 加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設施嚴格執行《無障礙通用規範》等標準。在鄉村、城市建設中統籌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和社區建設同步開展無障礙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和殘疾人服務設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等公共場所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等無障礙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二)聚焦主責主業,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10.推進社區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醫療護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責通過設立康復場所、政府購買服務、與家庭醫生簽訂個性化服務包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配備專兼職康復員,為殘疾人家屬提供康復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參與康復活動。(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11.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州級、縣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械。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殘聯、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規範康復機構的服務。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在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教育形式中為殘疾學生提供適宜的教育康復。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放寬殘疾人入院條件,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低償集中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教育體育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12. 實施精準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殘疾人康復工作領導職責,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1)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殘疾人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及輔助器具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制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限制。
(2)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成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並建立完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按照國家部署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4)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支持民辦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發展。推動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對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持證殘疾人獲得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強化輔助器具服務的供給側和需求側的有效銜接和互動作用,以需求為導向,套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手段,推廣輔助器具套用。推廣社區輔助器具租賃、回收、維修等服務。(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醫保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及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應當擴大補貼範圍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逐步擴大康復理療項目,將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康復理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三)提高醫療救助。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其個人支付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財政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承擔。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小區,要按照人口規模配建相適應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和康復訓練設備或者器具。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參與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五)加強信息共享。衛生健康、教育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聯要為各類殘疾人和殘疾人康復機構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便民服務。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時,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願。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和殘聯要分別建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覆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工作督查。各縣市不再另行制定實施方案。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要求貫徹落實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各項工作任務。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開展進程監測,督促檢查本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考核。
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就加強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公共服務,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指示“要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重視殘疾人健康,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國務院先後頒布《“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畫》等法規、政策。為此,我州有必要結合州情予以貫徹落實。
二、工作任務
(一)壓實主體責任,強化殘疾預防工作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衛生健康、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婚前醫學檢查申請者提供優質服務,實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對新生兒免費進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和聽力篩查,資助開展地中海貧血、唐氏綜合症、嚴重體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和診斷,開展先天性心臟病等出生缺陷發生率較高疾病的篩查,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及時給予救助。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列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逐步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和範圍;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行為發育篩查時,發現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採取有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
2.著力防控疾病致殘。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致殘性傳染病疫情的監控和應急處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治規範、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等制度,對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實施致殘防控,加強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和干預;重點對六種重性精神病、阿爾茨海默症、抑鬱症、孤獨症等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根據地方病流行狀況,實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斷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致殘。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措施,積極採取殘疾預防措施,重點保護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存在職業病危害風險的職工。
3.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草、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建立災害防禦會商機制,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練、培訓。災害發生後,有關機構應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
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對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治。
4.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教育體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組織排查治理隱患,重點對公共運輸車輛、旅遊包車、班線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和農機進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
5.嚴格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高事故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點監管高風險行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機制。
6.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食品、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管,重點檢測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建立健全安全追溯體系。
7.加強飲用水和空氣污染治理干預。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開展飲用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加強城鄉飲用水和自備水源安全監管,指導涉水病區實施改水工程。加強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及時治理干預。
8.減少兒童意外傷害和老年人跌傷致殘。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公安、民政等部門和殘聯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安全防範教育,對兒童、老年人的意外傷害致殘進行社區和家庭綜合干預,指導殘疾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次生致殘風險。
9.加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設施嚴格執行《無障礙通用規範》等標準。在鄉村、城市建設中統籌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和社區建設同步開展無障礙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和殘疾人服務設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等公共場所提供語言、文字等無障礙信息服務。
(二)聚焦主責主業,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1.推進社區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醫療護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責通過設立康復場所、政府購買服務、與家庭醫生簽訂個性化服務包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配備專兼職康復員,為殘疾人家屬提供康復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參與康復活動。
2.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州級、縣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械。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殘聯、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規範康復機構的服務。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在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教育形式中為殘疾學生提供適宜的教育康復。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放寬殘疾人入院條件,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低償集中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3.實施精準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殘疾人康復工作領導職責,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1)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殘疾人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及輔助器具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制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2)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成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並建立完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按照國家部署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4)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支持民辦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發展。推動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對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持證殘疾人獲得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強化輔助器具服務的供給側和需求側的有效銜接和互動作用,以需求為導向,套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手段,推廣輔助器具套用。推廣社區輔助器具租賃、回收、維修等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及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擴大補貼範圍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逐步擴大康復理療項目,將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康復理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三)提高醫療救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其個人支付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財政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承擔。
(四)加大政策支持。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人口規模配建相適應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和康復訓練設備或者器具。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參與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五)加強信息共享。衛生健康、教育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為各類殘疾人和殘疾人康復機構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便民服務。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時,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願。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分別建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覆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工作督查。各縣(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制定實施意見。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要求貫徹落實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各項工作任務。州、縣(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開展進程監測,督促檢查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考核。
4.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教育體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組織排查治理隱患,重點對公共運輸車輛、旅遊包車、班線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和農機進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責任單位: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農業農村局,10縣市人民政府)
5. 嚴格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高事故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點監管高風險行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機制。(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應急局,10縣市人民政府)
6. 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食品、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管,重點檢測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建立健全安全追溯體系。(責任單位:州市場監管局、州衛生健康委、州農業農村局,10縣市人民政府)
7. 加強飲用水和空氣污染治理干預。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開展飲用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加強城鄉飲用水和自備水源安全監管,指導涉水病區實施改水工程。加強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及時治理干預。(責任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州水務局,10縣市人民政府)
8. 減少兒童意外傷害和老年人跌傷致殘。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公安、民政等部門和殘聯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安全防範教育,對兒童、老年人的意外傷害致殘進行社區和家庭綜合干預,指導殘疾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次生致殘風險。(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9. 加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設施嚴格執行《無障礙通用規範》等標準。在鄉村、城市建設中統籌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和社區建設同步開展無障礙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和殘疾人服務設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等公共場所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等無障礙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二)聚焦主責主業,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10.推進社區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醫療護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責通過設立康復場所、政府購買服務、與家庭醫生簽訂個性化服務包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配備專兼職康復員,為殘疾人家屬提供康復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參與康復活動。(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11.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州級、縣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械。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殘聯、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規範康復機構的服務。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在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教育形式中為殘疾學生提供適宜的教育康復。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放寬殘疾人入院條件,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低償集中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教育體育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12. 實施精準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殘疾人康復工作領導職責,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1)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殘疾人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及輔助器具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制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限制。
(2)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成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並建立完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按照國家部署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4)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支持民辦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發展。推動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對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持證殘疾人獲得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強化輔助器具服務的供給側和需求側的有效銜接和互動作用,以需求為導向,套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手段,推廣輔助器具套用。推廣社區輔助器具租賃、回收、維修等服務。(責任單位: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醫保局、州殘聯,10縣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及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應當擴大補貼範圍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逐步擴大康復理療項目,將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康復理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三)提高醫療救助。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其個人支付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財政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承擔。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小區,要按照人口規模配建相適應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和康復訓練設備或者器具。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參與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五)加強信息共享。衛生健康、教育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聯要為各類殘疾人和殘疾人康復機構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便民服務。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時,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願。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和殘聯要分別建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覆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工作督查。各縣市不再另行制定實施方案。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要求貫徹落實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各項工作任務。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開展進程監測,督促檢查本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考核。
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就加強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公共服務,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指示“要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重視殘疾人健康,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國務院先後頒布《“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畫》等法規、政策。為此,我州有必要結合州情予以貫徹落實。
二、工作任務
(一)壓實主體責任,強化殘疾預防工作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衛生健康、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婚前醫學檢查申請者提供優質服務,實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對新生兒免費進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和聽力篩查,資助開展地中海貧血、唐氏綜合症、嚴重體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和診斷,開展先天性心臟病等出生缺陷發生率較高疾病的篩查,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及時給予救助。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列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逐步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和範圍;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行為發育篩查時,發現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採取有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
2.著力防控疾病致殘。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致殘性傳染病疫情的監控和應急處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治規範、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等制度,對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實施致殘防控,加強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和干預;重點對六種重性精神病、阿爾茨海默症、抑鬱症、孤獨症等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根據地方病流行狀況,實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斷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致殘。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措施,積極採取殘疾預防措施,重點保護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存在職業病危害風險的職工。
3.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草、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建立災害防禦會商機制,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練、培訓。災害發生後,有關機構應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
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對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治。
4.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教育體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組織排查治理隱患,重點對公共運輸車輛、旅遊包車、班線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和農機進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
5.嚴格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高事故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點監管高風險行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機制。
6.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食品、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管,重點檢測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建立健全安全追溯體系。
7.加強飲用水和空氣污染治理干預。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開展飲用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加強城鄉飲用水和自備水源安全監管,指導涉水病區實施改水工程。加強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及時治理干預。
8.減少兒童意外傷害和老年人跌傷致殘。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公安、民政等部門和殘聯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安全防範教育,對兒童、老年人的意外傷害致殘進行社區和家庭綜合干預,指導殘疾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次生致殘風險。
9.加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設施嚴格執行《無障礙通用規範》等標準。在鄉村、城市建設中統籌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和社區建設同步開展無障礙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和殘疾人服務設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等公共場所提供語言、文字等無障礙信息服務。
(二)聚焦主責主業,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1.推進社區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醫療護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責通過設立康復場所、政府購買服務、與家庭醫生簽訂個性化服務包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配備專兼職康復員,為殘疾人家屬提供康復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參與康復活動。
2.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州級、縣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械。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殘聯、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規範康復機構的服務。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在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教育形式中為殘疾學生提供適宜的教育康復。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放寬殘疾人入院條件,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低償集中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3.實施精準康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殘疾人康復工作領導職責,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1)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殘疾人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及輔助器具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制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2)按照國家規定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成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並建立完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按照國家部署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4)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支持民辦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發展。推動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對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持證殘疾人獲得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強化輔助器具服務的供給側和需求側的有效銜接和互動作用,以需求為導向,套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手段,推廣輔助器具套用。推廣社區輔助器具租賃、回收、維修等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及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擴大補貼範圍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逐步擴大康復理療項目,將符合醫療保險政策的康復理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三)提高醫療救助。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其個人支付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財政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承擔。
(四)加大政策支持。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人口規模配建相適應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和康復訓練設備或者器具。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